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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9-23
先把文件的基本信息摆清楚。2026 年 9 月 21 日,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在官网「公开—政策—文件库」栏目发布《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索引号 000013338/2026-00922,发文日期 2026-09-21。反馈渠道为电子邮箱与通信地址(北京市海淀区三里河路九号住房城乡建设部法规司,邮编 100835),意见反馈截止时间为 2026 年 10 月 21 日。
征求意见稿共七章三十四条,结构为:总则、信用信息采集与归集、建筑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管理、信用修复、信用评价、监督管理、附则。相比 2017 年的建市〔2017〕241 号,这次最大的变化不只是条文数量,而是把「失信认定—名单管理—惩戒—修复—评价」五个环节打通成一条闭环,并且每一个环节都压了明确的工作日时限。
本文所有解读均基于公开征求意见的征求意见稿文本,最终规则以住建部正式印发生效的文件为准。征求意见阶段的意义在于:条文框架和大方向一般不会推翻,但公示期限、名单情形、处罚上限这些具体数字仍有调整空间。企业现在的正确动作不是「等正式稿出来再说」,而是按征求意见稿的口径先做一次内部信用风险自查——因为里面的绝大多数情形,本来就是现行法律法规已经禁止的行为。
征求意见稿第三条把适用对象写得很明确,「建筑市场经营主体」既包括建设单位,也包括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工程建设项目招标代理、工程造价咨询等企业,还包括注册建筑师、勘察设计注册工程师、注册建造师、注册监理工程师、注册造价工程师等注册执业人员。
这一点值得单独强调。过去很多企业习惯性地认为信用监管主要盯施工单位,现在业主单位(建设单位)的违法发包、无证施工、强压工期同样会被记入;监理单位转让业务、造价与招标代理机构的登记与承揽信息同样进入基础信息;注册人员个人更是首次以「身份证号码为唯一标识」被建立信用记录。
| 信息类别 | 包含内容 | 公示期限 |
|---|---|---|
| 基础信息 | 企业资质信息、招标代理与造价咨询企业登记信息及承揽项目信息;注册执业人员信息及业绩信息 | 长期公示 |
| 失信信息 | 县级以上住建部门作出的行政处罚、行政强制信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其他依法认定的失信信息 | 按三级分类设定期限 |
| 荣誉表彰信息 | 参与工程建设活动获得的省部级及以上荣誉、表彰 | 按信用评价规则执行 |
| 信用评价结果信息 | 省级以上住建部门按统一评价规则作出的信用评价结果 | 按信用评价规则执行 |
注意「荣誉表彰信息」只认省部级及以上,一般性的地市级、行业协会奖项进不了这个名单。这意味着企业过去靠堆砌各类奖状来「美化」信用档案的做法,效力会明显下降。
第十二条按失信严重程度原则上划分为「轻微、一般、严重」三类,这是整套制度的核心分档。
| 等级 | 典型情形 | 公示期限 | 归集范围 |
|---|---|---|---|
| 轻微 | 警告、通报批评、以简易程序作出的罚款 | — | 全国平台不归集,省级平台留存 |
| 一般 | 以普通程序作出的罚款、没收违法所得、没收非法财物等 | 最短 3 个月 最长 1 年 | 省级归集,推送全国平台 |
| 严重 | 暂扣许可证件、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吊销许可证件、限制从业;因欺骗贿赂撤销行政许可或不得申请行政许可;严重失信主体名单信息 | 最短 1 年 最长 3 年 | 全平台归集公示并实施惩戒 |
公示期限自行政决定文书、司法裁判文书认定之日起开始计算,不是从企业缴完罚款之日起算——这一点非常关键。也就是说,从收到处罚决定书那天起,时钟就已经在走了,后续复议、诉讼、整改的时间都算在公示期里。
还有一个容易被忽略的细节:轻微失信信息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不进行归集。这是给企业留出的一条实质性的缓冲——一次警告或简易程序罚款,不会自动变成全国可见的「黑记录」。但这绝不意味着可以轻视,因为一旦行为升级为普通程序罚款,就进入一般失信,直接推送全国平台并向「信用中国」同步。
征求意见稿对信息流转的每个环节都设了工作日上限,这直接决定了「处罚→公示→影响投标」的传导速度:
第十三条还明确,住建部信用信息共享平台归集的信用信息应及时共享至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相关信用信息不重复归集。第十四条则规定公示渠道为: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平台以及「信用中国」网站,公示内容包括经营主体名称、相关行为记录、记录产生和提供单位等。
对实务的影响很直接:过去一条县级处罚可能在本地平台沉睡很久,全国平台未必同步;新规落地后,从处罚决定生效到全国可见,理论最短只需十几个工作日。企业如果在投标资格审查阶段才第一次发现自己的失信记录,通常已经来不及补救了。
第十七条列出了可以列入建筑市场严重失信主体名单的情形。按征求意见稿原文,共十类(第九项为兜底条款):
| 项 | 情形 | 触发门槛 |
|---|---|---|
| (一) | 企业发生一般及以上工程质量安全事故 | 受到吊销资质证书、降低资质等级、停业整顿 90 日及以上行政处罚 |
| (二) | 勘察、设计、施工企业转包或违法分包;监理企业转让业务 | 同上,三项重罚之一 |
| (三) | 超越资质等级承揽、未取得资质证书承揽、允许其他企业或个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即出借资质) | 同上,三项重罚之一 |
| (四) | 经法院判决、仲裁裁决或有关部门认定企业拖欠工程款 | 且拒不履行支付义务 |
| (五) | 企业法定代表人、实际控制人、技术负责人、项目负责人、注册执业人员因工程质量安全事故负有责任 | 受到吊销执业资格、责令停止执业 3 个月以上行政处罚 |
| (六) | 建设单位违法发包、未取得施工许可证或开工报告未经批准擅自施工、明示暗示企业违法开展建设活动、要求施工单位压缩合同工期 | 受到行政处罚 |
| (七) | 串通投标、行贿谋取中标、以他人名义投标或弄虚作假骗取中标、不按合同履行义务 | 受到取消一定年限投标资格行政处罚 |
| (八) | 企业以欺骗、贿赂、虚假告知承诺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 | 受到一定年限不得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决定 |
| (九) | 个人以欺骗、贿赂、虚假告知承诺等不正当手段申请工程建设领域注册执业资格 | 受到一定年限不得申请行政许可的行政决定 |
| (十) | 其他依据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应当认定的行为 | 兜底条款 |
把这十类按「谁最容易踩」排个序,对中小企业来说风险最高的其实是第三项——出借资质、允许他人以本企业名义承揽工程。这在行业内长期以「联营」「内部承包」「项目合作」等名目存在,一旦被认定为出借资质并叠加降资质或停业整顿 90 日以上的处罚,就直接进入严重失信名单。其次是第八项,以虚假告知承诺方式申请资质——告知承诺制推行后,事后核查发现承诺不实的后果,正在从「不予许可」升级为「带名单的失信记录」。
第九项是给注册人员个人的:以欺骗、贿赂、虚假告知承诺手段申请注册执业资格,同样可以被列入严重失信主体名单。这意味着个人信用不再只是道德评价,而是会直接影响注册、执业与后续变更。
第十八条同时给了程序保障:认定前须送达《建筑市场严重失信主体认定告知书》,载明认定理由、依据、惩戒措施、移出条件与程序,以及陈述申辩权利;经营主体在收到告知书10 个工作日内有权提交书面陈述申辩,逾期视为放弃;申辩不成立的,制作并送达《认定决定书》。认定程序可以与行政处罚程序一并实施。
第十九条列出惩戒措施,县级以上住建部门可以在惩戒期限内实施:
征求意见稿明确:依法必须招标的工程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招标公告、招标文件中明确对建筑市场严重失信主体的评标标准和处理方法,对其投标活动依法予以限制。这不是「可以」,而是「应当」。也就是说,招标文件里没有相关条款本身就可能不合规;而一旦写进去,上了名单的企业在资格评审阶段就会被拦下。
第二十条规定:惩戒期限与公示期限一致;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被限制申请资质、资格或行业禁入期限超过本办法惩戒期限的,按照其实际要求执行。第二十一条还要求对拖欠农民工工资等严重失信行为、失信被执行人开展跨部门惩戒。这几条合起来的效果是:一条严重失信记录,会同时在资质、投标、评优、融资、跨部门监管多个方向上产生连锁反应,而不只是「罚完款就结束」。
第二十二条至第二十七条构成了完整的修复通道。导向很清楚:鼓励主动纠正,但修复不等于无条件删除记录。
提交材料包括:信用修复申请表、信用承诺书、作出行政处罚的住建部门出具的法定义务履行完毕意见或其他说明材料,以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办理时限为:收到申请后 3 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受理,受理后 7 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同意修复的决定,案情复杂或需核查的可延长 10 个工作日,延长须提前告知申请人。
第三十二条是这份征求意见稿里最「硬」的一条,也是与建筑人才网读者关系最直接的一条:
建筑市场经营主体录入工程项目信息时提供虚假信息、材料,或者申请信用修复时存在信用承诺不实等行为的,由项目信息审核机关、失信信息认定机关处 10 万元以下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前款所列失信信息记入建筑市场经营主体信用记录,并通过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省级建筑市场监管平台公示 3 年,不得提前终止公示。申请修复的原失信信息 3 年内不得再次申请信用修复。
把这三层后果叠起来看:罚款(最高 10 万元)+ 强制公示 3 年且不可提前终止 + 3 年内失去再次申请修复的资格。对一家正常经营的企业,第三条往往比罚款本身更致命——因为它意味着在长达三年的时间里,企业在投标资格评审、资质办理、评优评先上都会持续受影响,且没有任何提前退出的通道。
结合第十条「对需要补充完善的工程项目、荣誉表彰等信息,由建筑市场经营主体录入,并对录入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负责」,企业自主填报的业绩信息从此有了明确的个人与单位责任主体。在四库一平台、社保联网、跨数据核验已经打通的背景下,业绩材料与人员证书的交叉比对是系统自动完成的,任何「包装」的边际收益已经趋近于零,而代价被显著抬高。资质申报涉及材料组织与人员配置,建议以「申报咨询 / 辅导」的方式提前做合规核对,切勿相信任何「包过」「百分百」「内部关系」之类的承诺。
第二十八条至第三十条对信用评价作出了三条约束:
建筑市场信用评价执行全国统一规则,由国务院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制定。
具体工作由省级以上住建部门开展,遵循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不得违规设置门槛、实行地方保护或者干涉经营主体自主交易。
「不得违规设置门槛、实行地方保护」这一句,针对的是过去部分地区自行设置五花八门的地方信用指标、以信用评价变相排斥外地企业的做法。对跨省承揽业务的企业来说这是实质利好;对长期依赖本地信用加分的企业来说,则需要重新评估自己的竞争优势到底建立在什么之上。征求意见稿同时鼓励有关部门和单位、金融机构、行业协会、第三方服务机构在工程招标投标、工程担保等领域积极应用信用评价结果,招标人可以在资格预审文件、招标文件中明确应用信用评价结果。
把征求意见稿的十类情形与近期公开的处罚案例放在一起看,会发现名单并不是抽象的条文,而是直接对应正在发生的事:
| 近期公开的案例 | 处理结果 | 对应名单项 |
|---|---|---|
| 山东济宁嘉祥「5·22」高坠事故(1 人死亡) | 山东省住建厅 9 月 18 日处罚:山东鸿城建设工程有限公司现场管理不到位、安全生产条件不合格,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 30 日 | 属「暂扣许可证件」= 严重失信信息 |
| 深圳地铁 22 号线「3·29」物体打击事故(1 人死亡,直接经济损失 140 万元) | 总包中铁四局因对专业分包日常管理不到位由住建部门处理;专业分包广东恒凯、广东三鸿被应急部门处罚 | (一)质量安全事故 /(二)违法分包链条 |
| 昆明官渡区锦玉商务中心「5·30」高坠事故(1 人死亡) | 9 月 22 日经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公示,中铁八局项目负责人被追责,移送证书发证机关 | (五)项目负责人 / 注册人员个人责任 |
| 鄂尔多斯达拉特旗「9·5」高坠事故(1 人死亡) | 9 月 22 日由鄂尔多斯市住建局公开曝光 | (一)+ 公示曝光机制 |
这说明一件事:在信用管理办法落地之前,事故追责与安许暂扣的公开机制已经在常态化运行;文件落地后,这些已经存在的处罚记录将被统一归集、分级公示、并与投标资格挂钩。企业过去「罚了就罚了」的预期需要彻底调整。
与此同时,资质审批通道本身并没有停。仅 9 月 23 日当天,四川南充市住建局发布了建筑业企业行政许可审批决定通告,江苏盐城市数据局公告了 2026 年第 19 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结果(8 家申报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7 家同意、1 家不同意),四川合江县住建局公示了建设类资质行政许可初审意见(公示期 9 月 23 日至 9 月 29 日,拟不同意的企业可在 9 月 29 日 17:00 前线上申诉)。审批在照常推进,信用记录在同步累加,这是当下行业监管的真实状态。
过去,一条行政处罚的代价是「罚款 + 整改」;新规落地后,代价变成了「罚款 + 最长三年的全国公示 + 投标限制 + 资质禁止告知承诺 + 评优出局」。信用不再只是加分项,它正在变成市场准入的基础门槛。真正划算的做法从来不是事后修复,而是让那条记录从头到尾不要产生。
数据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建筑市场信用管理暂行办法(征求意见稿)〉公开征求意见的通知》(2026 年 9 月 21 日,索引号 000013338/2026-00922)及附件征求意见稿全文;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济宁嘉祥「5·22」高处坠落事故的处罚决定(2026 年 9 月 18 日);深圳市福田区应急管理局地铁 22 号线一期「3·29」物体打击事故调查报告;全国工程质量安全监管信息平台关于昆明官渡区「5·30」高处坠落事故的公示(2026 年 9 月 22 日);鄂尔多斯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关于达拉特旗「9·5」高处坠落事故的通报(2026 年 9 月 22 日);南充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企业行政许可审批决定通告(2026 年 9 月 23 日);盐城市数据局 2026 年第 19 批建筑业企业资质审批结果公告;合江县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设类资质行政许可初审意见公示。本文解读对象为公开征求意见的征求意见稿,最终规则以住建部正式印发生效文件为准;本文仅作行业政策解读与合规提示,不构成任何代办或投资建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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