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ILY BRIEFING - 建筑行业
建筑行业实时政策速递
2026-10-24
📰 导读:汇总2026-10-24建筑行业最新政策:资质改革、注册批后监管、地方核查整治、安许与制度升级等当日政策要点,帮助企业和持证人员第一时间把握合规方向。更多实时解读,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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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判断把 2026-10-24 这 3 条信息放到一起,信号比单条消息清楚得多。最值得注意的是「危大工程怎么管:37号令的四道关与"超过一定规模"必须专家论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这类政策单条看是例行发布,连起来看就是持续加码的信号,留给模糊操作的空间只会越来越小。「工程量清单计价换了新标准:GB/T 50500-2024 自 2025 年 9 月 …」则从侧面印证了这一点:说明监管框架已经定型,剩下的是执行密度问题——政策不会回头,企业和个人都该按新规则重排合规动作。结论还是那句话:监管越严,规范持证人的稀缺性越高,这恰恰是合规者的机会窗口。
数据佐证今日要闻共 3 条(政策面 3 条);本站证书价格行情栏目中,注册监理工程师参考区间为 2.0-3.5万/年;行情备注为"全过程咨询带动需求";平台当前在招岗位约 634 条,多数岗位已明确要求"唯一社保""能配合到场"。
给企业的建议① 政策密集期先把在手项目的人员合规状态过一遍,别让新规成为存量问题的放大器;② 对不确定的条款,直接问主管部门,别照搬中介口径。
给持证人的建议① 把继续教育学时提前修满,政策再变这项都是硬门槛;② 遇到"最后机会"式营销话术,先去官网核实截止时间。
—— 以上观点由
建筑人才网编辑部整理(2026年10月24日)。数据来自本站
证书价格行情栏目与平台在招岗位统计,为在岗合规口径下的参考值,不构成报价承诺;实际操作请以主管部门公告与双方协商结果为准。
1. 政策与市场动态
1危大工程怎么管:37号令的四道关与"超过一定规模"必须专家论证: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危大工程),是指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工程施工中容易导致人员群死群伤或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分部分项工程,依据《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2018年6月1日起施行)管理,配套文件为《住房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实施〈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有关问题的通知》(建办质〔2018〕31号)。第一道关是前期保障:建设单位应依法提供真实、准确、完整的工程地质、水文地质和工程周边环境资料,并在施工招标文件中列出危大工程清单、要求施工单位投标时补充完善并明确相应安全管理措施;设计单位应在设计文件中注明涉及危大工程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建设单位办理安全监督手续时应提交危大工程清单及安全管理措施。第二道关是专项施工方案:施工单位应在危大工程施工前编制专项方案,经施工单位技术负责人审核签字、加盖单位公章,并由总监理工程师审查签字、加盖执业印章后方可实施;危大工程实行分包且由分包单位编制的,应由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技术负责人共同审核签字并加盖单位公章。方案内容按建办质〔2018〕31号应包含工程概况、编制依据、施工计划、施工工艺技术、施工安全保证措施、施工管理及作业人员配备和分工、验收要求、应急处置措施、计算书及相关施工图纸共九项。第三道关是专家论证:超过一定规模的危大工程,施工单位应组织召开专家论证会,专家应从住建主管部门建立的专家库中选取、人数不得少于5名,与本工程有利害关系的人员不得以专家身份参加,论证前方案须已通过施工单位审核和总监理工程师审查;论证结论分"通过""修改后通过""不通过"三种,形成论证报告并由专家签字确认。建办质〔2018〕31号给出的"超过一定规模"典型阈值包括:开挖深度5米及以上的基坑(槽)土方开挖、支护、降水工程;混凝土模板支撑搭设高度8米及以上、或搭设跨度18米及以上、或施工总荷载(设计值)15kN/㎡及以上、或集中线荷载(设计值)20kN/m及以上;搭设高度50米及以上的落地式钢管脚手架、提升高度150米及以上的附着式升降脚手架、分段架体搭设高度20米及以上的悬挑式脚手架;施工高度50米及以上的建筑幕墙安装工程;跨度36米及以上的钢结构安装、跨度60米及以上的网架和索膜结构安装;开挖深度16米及以上的人工挖孔桩工程;重量1000kN及以上的大型结构整体顶升、平移、转体。第四道关是现场实施与验收:施工单位应在现场显著位置公告危大工程名称、施工时间和具体责任人员,在危险区域设置安全警示标志;方案实施前编制人员或项目技术负责人应向现场管理人员交底,管理人员向作业人员进行安全技术交底并由双方和项目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共同签字确认;项目负责人应在现场履职,专职安全员对方案实施情况现场监督;监理单位应编制监理实施细则并实施专项巡视检查;需验收的危大工程,验收合格并经施工单位项目技术负责人及总监理工程师签字确认后方可进入下一道工序,并在现场明显位置设置验收标识牌公示验收时间及责任人员。罚则方面,未按本规定编制并审核专项施工方案的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未对超规模危大工程组织专家论证、未按论证报告修改或未严格按方案施工、擅自修改方案的,责令限期改正并处1万元以上3万元以下罚款并暂扣安全生产许可证30日。(来源:《危险性较大的分部分项工程安全管理规定》(住建部令第37号)、建办质〔2018〕31号;整理于 2026-10-23)。
2工程量清单计价换了新标准:GB/T 50500-2024 自 2025 年 9 月 1 日实施,旧规范同时废止:住房城乡建设部发布公告,批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为国家标准,编号为 GB/T 50500-2024,自 2025 年 9 月 1 日起实施,原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 同时废止。这是造价从业人员近年最需要掌握的一次换版,实务中要注意三点。第一,名称与体系变化:由"规范"(GB)改为"标准"(GB/T),并与《房屋建筑与装饰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GB/T 50854-2024 等 9 本专业工程工程量计算标准配套使用,形成"1 本计价标准 + 9 本计算标准"的新体系,招标文件、合同文件引用时应同步更新编号,避免出现"按 GB 50500-2013 计价"的失效表述。第二,内容为市场化改革服务:新标准对建设工程费用组成、术语表述、计价程序及费用包含内容等作了较大幅度调整,改革方向是推行"清单计量、市场询价、自主报价、竞争定价"的工程计价方式,与之衔接的政策文件包括《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加强和改善工程造价监管的意见》(建标〔2017〕209号)和《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办公厅关于印发工程造价改革工作方案的通知》(建办标〔2020〕38号)。多地已据此修订本省费用计价规则,企业在投标报价和结算时应以项目所在地最新配套规则为准,不能只照搬国标条文。第三,地方存在过渡期:各地配套计价规则的施行时间与适用范围不完全一致,通常以"是否已发布招标公告或已签订施工合同"作为新旧规则的分界,此前已发布招标公告或已签订施工合同的工程按原招标文件或合同条款执行,之后的按新规则执行。与计价紧密相关的还有价款结算规则。财政部、住房城乡建设部《关于完善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有关办法的通知》(财建〔2022〕183号)自 2022 年 8 月 1 日起施行,明确两条硬口径:一是提高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比例,政府机关、事业单位、国有企业建设工程进度款支付应不低于已完成工程价款的 80%;在确保不超出工程总概(预)算以及决(结)算顺利开展的前提下,除按合同约定保留不超过工程价款总额 3% 的质量保证金外,进度款支付比例可由发承包双方根据项目实际情况自行确定;若发生进度款支付超出实际已完成工程价款的情况,承包单位应按规定在结算后 30 日内向发包单位返还多收到的工程进度款。二是当年开工、当年不能竣工的新开工项目可以推行过程结算,发承包双方通过合同约定把施工过程按时间或进度节点划分施工周期,对周期内已完成且无争议的工程量(含变更、签证、索赔等)进行价款计算、确认和支付,支付金额不得超出已完工部分对应的批复概(预)算;经双方确认的过程结算文件作为竣工结算文件的组成部分,竣工后原则上不再重复审核。除上述事项外,其他仍按《建设工程价款结算暂行办法》(财建〔2004〕369号)执行。
来源:GB/T 50500-2024《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及 9 本配套工程量计算标准、财建〔2022〕183号、财建〔2004〕369号、建办标〔2020〕38号;整理于 2026-10-23
3工程款收不回,承包人有一张"王牌":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的六条边界:发包人逾期不支付工程价款时,承包人可以主张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这是施工企业清收欠款最有力的法定武器。法律依据是《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2021 年 1 月 1 日起施行)第三十五条至第四十二条。第一条边界是谁能主张: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可以主张;装饰装修工程具备折价或者拍卖条件的,装饰装修工程的承包人也可就其装饰装修工程主张;实际施工人不属于优先受偿权的当然主体。第二条边界是效力顺位:承包人享有的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这意味着即便工程已被抵押给银行,工程款仍排在前面。第三条边界是质量前提:建设工程质量合格的,承包人可以主张;未竣工的建设工程,只要其承建部分质量合格,也可以就该部分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第四条边界是受偿范围:优先受偿的范围依照国务院有关行政主管部门关于建设工程价款范围的规定确定;承包人就逾期支付建设工程价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主张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也就是说利息、违约金、停工损失不在优先权覆盖范围内,只能作为普通债权主张。第五条边界是最容易踩雷的期限:承包人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诉讼时效中止、中断的规定,一旦逾期权利直接消灭,实务中大量败诉案件都栽在这一条上。起算点"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通常结合合同约定的付款节点、工程实际交付之日、提交竣工结算文件之日等综合认定;工程未交付、工程价款也未结算的,参照司法解释第二十七条以当事人起诉之日作为应付款时间。第六条边界是不得损害建筑工人利益:发包人与承包人约定放弃或者限制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损害建筑工人利益的,发包人依据该约定主张承包人不享有优先受偿权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实务建议:施工企业应在结算完成或应付款节点确定后尽早固定证据,注意留存竣工验收报告、结算书、催款函等能证明"应付款之日"的材料;一旦进入诉讼或仲裁,务必在起诉状中明确主张优先受偿权,不能只主张工程款本金而遗漏该项请求。(来源:《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第 35—42 条;整理于 2026-10-23)。
2026年建筑行业监管主线已从“事后处罚”转向“事前预警+数据比对+联合惩戒”。对企业和个人而言,建立真实劳动关系、保留完整履职证据、拒绝短期空挂,是规避风险的最优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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