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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住建部官方口径:不可以是租赁的。本站补充实务解读与申报建议,供企业申报前自查参考。
适用地区:全国 | 政策依据:住建部官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题」专题 | 分类:资质新办 | 本站整理
不可以是租赁的。 标准中明确要求的设备应为企业自有设备,需提供企业设备购置发票(除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外)。上级单位划拨的应同时提供划拨或分割证明,否则不予认可。标准中对设备的规格、性能、数量有要求的,发票上不能体现的,企业应延伸提供相关证明材料,如设备使用说明书等。港口与航道施工总承包资质要求的设备,应提供所属权证明和检验合格证明。 标准中未明确要求的设备,申请表中可以不填写,也不需要提供证明材料。
这条官方问答直接回答了「标准中要求的设备,可以是租赁的吗?上级划拨的是否可以?提供什么证明材料」——新办资质是企业进入建筑市场的第一道门槛,申报口径的细节(净资产、人员社保、申请表填写、厂房设备权属)直接决定一次性通过率。官方口径以"照单收料"为原则,申报材料与标准逐条对得上是最低要求。本条口径适用于资质新办场景,企业应把它作为申报前的自查依据,而不是公示被驳回后再来研究。
建议企业在正式申报前按申报软件的表单逐项自查:净资产以财务报表为准、人员社保以申报前近期连续缴纳记录为准、厂房设备发票权属清晰。材料有瑕疵宁可缓报也不要抢报,公示"业绩、人员不达标"后陈述环节不允许补交新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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