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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湖北省住建厅官方口径: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和考核或者培
适用地区:湖北 | 政策依据: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问答」专栏 | 分类:核查与风险 | 本站整理
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其他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人员履行监督检查职责时,有权采取下列措施: (一)要求被检查企业提供建筑业企业资质证书、企业有关人员的注册执业证书、职称证书和考核或者培训合格证书,有关施工业务的文档,有关质量管理、安全生产管理、合同管理、档案管理、财务管理等企业内部管理制度的文件; (二)进入被检查企业进行检查,查阅相关资料; (三)纠正违反有关法律、法规和本规定及有关规范和标准的行为。
这条官方问答直接回答了「监督检查人员在履职时有权采取的措施是什么」——资质审批对违法违规行为、质量安全事故、失信记录的核查越来越严,公示陈述环节的规则也必须提前了解。虚假申报的后果不只是驳回,还伴随 1 至 3 年的再次申请限制。本条口径适用于核查与风险场景,在湖北,企业应把它作为申报前的自查依据,而不是公示被驳回后再来研究。
申报前自查企业信用记录与历史项目是否存在处罚、事故记录;公示意见为「业绩、人员不达标」的,陈述只能就原有材料作出说明,不允许补充新的业绩或人员,切勿抱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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