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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湖北省住建厅官方口径: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
适用地区:湖北 | 政策依据: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问答」专栏 | 分类:核查与风险 | 本站整理
企业以欺骗、贿赂等不正当手段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的,由原资质许可机关予以撤销;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或者其他有关部门给予警告,并处3万元的罚款;申请企业3年内不得再次申请建筑业企业资质。
该条出自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问答」专栏,属于审批机关在受理与审查环节执行的属地口径。各地执行细则存在差异,企业若对口径理解存在偏差,可在正式申报前向湖北住建部门或审批窗口书面咨询确认,避免按错误理解准备材料导致整轮申报作废。
这条官方问答直接回答了「对取得资质后发现弄虚作假行为的如何处理」——资质审批对违法违规行为、质量安全事故、失信记录的核查越来越严,公示陈述环节的规则也必须提前了解。虚假申报的后果不只是驳回,还伴随 1 至 3 年的再次申请限制。本条口径适用于核查与风险场景,在湖北,企业应把它作为申报前的自查依据,而不是公示被驳回后再来研究。
申报前自查企业信用记录与历史项目是否存在处罚、事故记录;公示意见为「业绩、人员不达标」的,陈述只能就原有材料作出说明,不允许补充新的业绩或人员,切勿抱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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