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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辽宁省住建厅官方口径:企业只有1次陈述机会,企业可以在规定时限内针对公示意见提交陈述材料,逾期未提交陈述材料的,视为企业对公示意见无异议,资质许可机关不再受理任何陈述材料。
适用地区:辽宁 | 政策依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题」(2024年8月发布) | 分类:核查与风险 | 本站整理
企业只有1次陈述机会,企业可以在规定时限内针对公示意见提交陈述材料,逾期未提交陈述材料的,视为企业对公示意见无异议,资质许可机关不再受理任何陈述材料。陈述只能针对原有材料做出说明,不能增加新的业绩、补充新的人员、补充漏报材料以及对原申报不达标材料进行替换修改等。
该条出自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题」(2024年8月发布),属于审批机关在受理与审查环节执行的属地口径。各地执行细则存在差异,企业若对口径理解存在偏差,可在正式申报前向辽宁住建部门或审批窗口书面咨询确认,避免按错误理解准备材料导致整轮申报作废。
这条官方问答直接回答了「审查公示意见为不合格时,企业可以陈述几次,在陈述时可否补充新的业绩和人员材料」——资质审批对违法违规行为、质量安全事故、失信记录的核查越来越严,公示陈述环节的规则也必须提前了解。虚假申报的后果不只是驳回,还伴随 1 至 3 年的再次申请限制。本条口径适用于核查与风险场景,在辽宁,企业应把它作为申报前的自查依据,而不是公示被驳回后再来研究。
申报前自查企业信用记录与历史项目是否存在处罚、事故记录;公示意见为「业绩、人员不达标」的,陈述只能就原有材料作出说明,不允许补充新的业绩或人员,切勿抱侥幸心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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