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简答:住建部官方口径:每项代表工程业绩均应提供相应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即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境外工程还应包括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
适用地区:全国 | 政策依据:住建部官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题」专题 | 分类:业绩与材料 | 本站整理
每项代表工程业绩均应提供相应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即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境外工程还应包括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 竣工验收证明材料需包含参与验收的单位及人员签章、验收的内容、验收的结论、验收的时间等内容。参与验收的单位一般有:建设(业主)、勘察设计、监理、施工等单位。 申报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的,单位工程竣工验收合格后,方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这条官方问答直接回答了「代表工程业绩竣工(交工)证明材料是什么?需要哪些单位认可签章」——代表工程业绩是资质审查的核心,业绩的时间口径、技术指标、证明材料(图纸、合同、结算单、竣工验收)都有细化规定,也是驳回率最高的环节。本条口径适用于业绩与材料场景,企业应把它作为申报前的自查依据,而不是公示被驳回后再来研究。
申报业绩优先选择四库一平台可查、竣工验收齐全、技术指标与标准逐条对应的项目。图纸签章齐全、合同额与结算单能相互印证的业绩最稳妥;无法提供完整证明链的业绩宁可不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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