DAILY BRIEFING - 建筑行业
建筑行业实时政策速递
2026-09-19
📰 导读:汇总2026-09-19建筑行业最新政策:资质改革、注册批后监管、地方核查整治、安许与制度升级等当日政策要点,帮助企业和持证人员第一时间把握合规方向。更多实时解读,欢迎关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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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们的判断今天的信息集中在政策面上(5/5),值得展开说两句。最值得注意的是「注册建造师能否同时担任两个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允许,只有三种情形例外:依据《注册建造…」——说明监管框架已经定型,剩下的是执行密度问题——政策不会回头,企业和个人都该按新规则重排合规动作。「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与竣工结算的硬规则: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则从侧面印证了这一点:这类政策单条看是例行发布,连起来看就是持续加码的信号,留给模糊操作的空间只会越来越小。一句话总结:短期看政策脸色,长期看在岗能力——两头都占的人和企业,永远不慌。
数据佐证今日要闻共 5 条(政策面 5 条);本站证书价格行情栏目中,注册监理工程师参考区间为 2.0-3.5万/年;行情备注为"全过程咨询带动需求";平台当前在招岗位约 561 条,多数岗位已明确要求"唯一社保""能配合到场"。
给企业的建议① 别等细则落地才动手,先把人员、社保、业绩三本账理清楚;② 每周盯一次省级住建厅官网,政策窗口期往往只有几周。
给持证人的建议① 报名/注册前对照最新政策口径自查一遍,尤其是社保与继续教育;② 政策密集期谣言也多,一切以主管部门官网原文为准。
—— 以上观点由
建筑人才网编辑部整理(2026年9月19日)。数据来自本站
证书价格行情栏目与平台在招岗位统计,为在岗合规口径下的参考值,不构成报价承诺;实际操作请以主管部门公告与双方协商结果为准。
1. 政策与市场动态
1注册建造师能否同时担任两个项目负责人:原则上不允许,只有三种情形例外:依据《注册建造师执业管理办法(试行)》(建市〔2008〕48号)第九条,注册建造师不得同时担任两个及以上建设工程施工项目负责人,但发生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同一工程相邻分段发包或分期施工的;合同约定的工程验收合格的;因非承包方原因致使工程项目停工超过120天(含),经建设单位同意的。第十条规定,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期间原则上不得更换,只有三种情形应当在办理书面交接手续后更换:发包方与注册建造师受聘企业已解除承包合同的;发包方同意更换项目负责人的;因不可抗力等特殊情况必须更换的。建设工程合同履行期间变更项目负责人的,企业应当于变更5个工作日内报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和有关部门完成网上变更。第十一条进一步明确,注册建造师担任施工项目负责人,在其承建的建设工程项目竣工验收或移交项目手续办结前,除第十条规定的情形外,不得变更注册至另一企业。第二十二条列举了注册建造师不得有的行为,其中包括同时在两个或者两个以上企业受聘并执业、超出执业范围和聘用企业业务范围从事执业活动、未变更注册单位而在另一家企业从事执业活动、所负责工程未办理竣工验收或移交手续前变更注册到另一企业。这些条款正是"人证合一、在岗履职"监管的技术支点——通过把项目负责人与项目一一锁定,使同一本证书无法被同时"借用"到多个项目上。
来源:建市〔2008〕48号,整理日期 2026-09-17
2最高投标限价、投标报价与竣工结算的硬规则:依据《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计价管理办法》(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2013年12月11日发布,自2014年2月1日起施行),发承包计价包括编制工程量清单、最高投标限价、招标标底、投标报价,进行工程结算,以及签订和调整合同价款等活动。价格形成上,建筑工程施工发包与承包价在政府宏观调控下由市场竞争形成。全部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以国有资金投资为主的建筑工程应当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其招标应当设有最高投标限价;非国有资金投资的建筑工程鼓励采用工程量清单计价,招标的可以设有最高投标限价或者招标标底。最高投标限价应当依据工程量清单、工程计价有关规定和市场价格信息等编制,招标人设有最高投标限价的,应当在招标时公布总价,以及各单位工程的分部分项工程费、措施项目费、其他项目费、规费和税金,并报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地方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备案。第十条与第十一条明确:投标报价不得低于工程成本,不得高于最高投标限价;低于工程成本或者高于最高投标限价总价的,评标委员会应当否决其投标。合同价款方面,实行工程量清单计价的鼓励采用单价方式;建设规模较小、技术难度较低、工期较短的可以采用总价方式;紧急抢险、救灾以及施工技术特别复杂的可以采用成本加酬金方式。竣工结算环节,发包方收到结算文件后逾期未答复的,按合同约定处理,合同没有约定的,竣工结算文件视为已被认可;发承包双方对有关期限没有明确约定的,可认为约定期限均为28日。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令第16号,整理日期 2026-09-17
3索赔的28天:错过期限可能直接丧失追加付款和延长工期的权利:依据《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GF-2017-0201)通用条款第19条,承包人应当在知道或应当知道索赔事件发生后28天内,向监理人递交索赔意向通知书;在发出索赔意向通知书后28天内,向监理人正式递交索赔报告。逾期提出索赔的,可能丧失要求追加付款和(或)延长工期的权利。程序上,监理人收到索赔报告及有关资料后应在28天内给予答复,或要求承包人进一步补充索赔理由和证据;逾期未答复或未作进一步要求的,视为该项索赔已经认可。索赔事件持续进行的,承包人应当阶段性发出索赔意向,在索赔事件终了后28天内送交最终索赔报告,答复程序相同。司法实践中,28天的索赔期限通常被认定为合理的商业安排,多地法院予以认可;承包人不按约定期限主张的,事后主张往往难以获得支持,还可能因工期延误被发包人反索赔违约金。实务要点有四:一是建立签证管理台账,对每份签证单编号登记,记录事项、金额、签署时间与签署人;二是索赔意向书要"及时、明确、留痕",写明事件概况、影响程度并明示保留索赔权利;三是做好同期记录,现场状况、人员设备闲置清单、工期延误天数、费用增加明细应由现场监理签字确认,附带时间水印的照片视频;四是发包人拒收签证时,可用EMS邮寄(备注"签证资料")并同步发送工作联系单,必要时做公证送达。签证与索赔是结算金额的核心依据,程序管理比事后算账更关键。
来源:GF-2017-0201示范文本通用条款第19条,整理日期 2026-09-17
4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先参保后开工,与施工许可直接挂钩: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以及《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建筑施工企业对相对固定的职工应当按用人单位方式依法参加工伤保险;对项目上流动性大、不能按用人单位参保的从业人员特别是农民工,应当以建设项目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核心规则有三条。第一是"先参保、后开工":施工承包单位应在项目开工前向项目所在地税务部门办理参保缴费,以"施工承包单位加建设项目"登记参保,按工程合同总造价(含税)和规定费率核定缴费,一次性缴纳;实行总承包的由施工总承包单位统一办理,专业分包工程由专业施工单位办理,联合体承包的由联合体协议明确的成员单位或牵头单位办理,联合体各方依法承担连带责任。第二是与施工许可联动:各类工程建设项目在办理相关手续、进场施工前,应当向行业主管部门或监管部门提交该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的缴费凭证,作为保证工程安全施工的具体措施之一;安全施工措施未落实的,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不予核发施工许可证。第三是期限与补办的后果:参保后应及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提交施工承包合同或施工许可证等材料备案,确认保险期限并出具《参保证明》;保险期限一般自开工之日起至项目交(竣)工验收合格之日止,而开工以后才补办参保手续的,保险开始时间设定为办理《参保证明》的次日——这意味着补办之前已经发生的工伤事故不在保险期限内,工伤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相关待遇由企业自行承担,实践中已有企业因此被追回已支付待遇的案例。此外施工期内应实行实名制动态管理,人员上岗前完成备案登记,工程延期的应及时办理参保期限变更,避免断保漏保。(来源: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等部门关于进一步做好建筑业工伤保险工作的意见、《建筑业按项目参加工伤保险经办规程(试行)》,整理日期 2026-09-16)。
5建筑工程质量验收怎么分级:检验批、分项、分部、单位工程四级链条:依据《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建筑工程质量验收划分为检验批、分项工程、分部工程和单位工程四个层次,自下而上逐级汇总。划分规则是:单位工程按"具备独立施工条件并能形成独立使用功能的建筑物或构筑物"划分,规模较大的可再划分为子单位工程;分部工程按专业性质、工程部位确定,较大或较复杂时可按材料种类、施工特点、施工程序、专业系统及类别再划分子分部工程;分项工程按主要工种、材料、施工工艺、设备类别划分;检验批则根据施工、质量控制和专业验收的需要,按工程量、楼层、施工段、变形缝划分,施工前应由施工单位制定分项工程和检验批的划分方案并由监理单位审核。验收合格条件层层加码:检验批要求主控项目经抽样检验均合格、一般项目经抽样检验合格且不得存在严重缺陷、具有完整的施工操作依据和质量验收记录;分项工程要求所含检验批均验收合格且验收记录完整;分部工程要求所含分项工程均合格、质量控制资料完整、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抽样检验结果符合规定、观感质量符合要求;单位工程要求所含分部工程均合格、质量控制资料完整、有关安全节能环境保护和主要使用功能的检验资料完整、主要使用功能抽查结果符合相关专业验收规范、观感质量符合要求。验收的组织也有明确规定:检验批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施工单位项目专业质量检查员、专业工长等验收;分项工程由专业监理工程师组织项目专业技术负责人等验收;分部工程由总监理工程师组织,地基与基础分部工程验收时勘察、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参加,主体结构、节能分部工程验收时设计单位项目负责人应当参加;单位工程完工后施工单位自检、总监理工程师组织竣工预验收,整改完毕由施工单位提交工程竣工报告,建设单位项目负责人组织监理、施工、勘察、设计等单位项目负责人进行单位工程验收。
来源:国家标准《建筑工程施工质量验收统一标准》GB 50300-2013,整理日期 2026-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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