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造价、监理等建筑类证书人才对接,企业与个人均可免费发布
本站整理建筑企业在资质新办、延期换证、升级增项、人员配备、业绩认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设计资质网上申报等环节的高频问题,逐条给出可操作的答复与政策依据。 现行标准以《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建市〔2020〕94号) 及住建部最新文件为准。共收录 55 条问答。
答湖北省住建厅官方口径:不能。供企业申报前自查参考。
适用地区:湖北 | 依据: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问答」专栏 | 查看完整解答 »
答湖北省住建厅官方口径:一项单位工程业绩同时满足多项技术指标的,只作为一项指标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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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湖北省住建厅官方口径:企业以境外承包工程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的,无论其是否超越资质承包工程范围均可以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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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湖北省住建厅官方口径:均不予认可。供企业申报前自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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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湖北省住建厅官方口径:以工程的竣工验收时间为准计算有效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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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湖北省住建厅官方口径:1)可以。供企业申报前自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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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湖北省住建厅官方口径:①在无施工资质的企业完成的个人业绩;②其它存在违法违规行为或发生质量安全事故的个人业绩;③保密业绩;④超注册执业范围的个人业绩;⑤在两个项目上同期担任项目经理的个人业绩
适用地区:湖北 | 依据: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问答」专栏 | 查看完整解答 »
答湖北省住建厅官方口径:省内个人业绩(不含交通、水利、通信工程业绩),由工程所在地县(市、区)或市州住建部门审核后录入“湖北省建筑市场监管一体化平台”,省内各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审批部门予以认可。
适用地区:湖北 | 依据: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问答」专栏 | 查看完整解答 »
答深圳市住建局官方口径:根据《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资质标准实施意见》第四十条第7点“配套工程不得单独作为企业申报施工总承包资质工程业绩考核”。
适用地区:广东深圳 | 依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官网「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题解答」(2026年4月更新) | 查看完整解答 »
答深圳市住建局官方口径:需要提供工程结算文件和详细工程量清单。
适用地区:广东深圳 | 依据:深圳市住房和建设局官网「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题解答」(2026年4月更新) | 查看完整解答 »
答住建部官方口径:每项代表工程业绩均应提供相应的竣工验收证明材料即工程竣工(交工)验收文件或有关部门出具的工程质量鉴定书,境外工程还应包括驻外使领馆经商部门出具的工程真实性证明文件。
适用地区:全国 | 依据:住建部官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题」专题 | 查看完整解答 »
答住建部官方口径:不需要。本站补充实务解读与申报建议,供企业申报前自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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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住建部官方口径:不可以。本站补充实务解读与申报建议,供企业申报前自查参考。
适用地区:全国 | 依据:住建部官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题」专题 | 查看完整解答 »
答住建部官方口径:不可以。本站补充实务解读与申报建议,供企业申报前自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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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住建部官方口径:需要考核。本站补充实务解读与申报建议,供企业申报前自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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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住建部官方口径:不可以。本站补充实务解读与申报建议,供企业申报前自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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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住建部官方口径:不可以,施工单位间的联合体项目,不作为有效代表工程业绩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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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住建部官方口径:不可以。本站补充实务解读与申报建议,供企业申报前自查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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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住建部官方口径:重组、分立后的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应申报重组、分立后承接的工程项目作为代表工程业绩;合并后的新企业再申请资质的,原企业在合并前承接的工程项目可作为代表工程业绩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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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住建部官方口径:建筑工程高度应从标高正负零算起至檐口的高度。本站补充实务解读与申报建议,供企业申报前自查参考。
适用地区:全国 | 依据:住建部官网「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题」专题 | 查看完整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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