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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今日要闻·政策速递(2026-09-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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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09-17

DAILY BRIEFING - 建筑行业

建筑行业实时政策速递

2026-09-17
📰 导读:汇总2026-09-17建筑行业最新政策:资质改革、注册批后监管、地方核查整治、安许与制度升级等当日政策要点,帮助企业和持证人员第一时间把握合规方向。更多实时解读,欢迎关注建筑人才网挂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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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业动态
4 条
📋 目录速览
  1. 1. 政策与市场动态

本站观点

我们的判断

今天 4 条要闻放在一起看,重心在政策面(4 条)。最值得注意的是「工程量清单计价新标准:从"规范"变"标准",定价回归市场: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说明监管框架已经定型,剩下的是执行密度问题——政策不会回头,企业和个人都该按新规则重排合规动作。「施工合同无效的五类情形与无效后的价款结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则从侧面印证了这一点:这类政策单条看是例行发布,连起来看就是持续加码的信号,留给模糊操作的空间只会越来越小。我们的判断不变:把"人、证、社保"三件事对齐,比纠结任何单项报价都更重要。

数据佐证

今日要闻共 4 条(政策面 4 条);本站证书价格行情栏目中,高级职称参考区间为 1.5-3.0万/年;行情备注为"技术负责人/评审专家";平台当前在招岗位约 551 条,多数岗位已明确要求"唯一社保""能配合到场"。

给企业的建议

① 别等细则落地才动手,先把人员、社保、业绩三本账理清楚;② 每周盯一次省级住建厅官网,政策窗口期往往只有几周。

给持证人的建议

① 报名/注册前对照最新政策口径自查一遍,尤其是社保与继续教育;② 政策密集期谣言也多,一切以主管部门官网原文为准。

—— 以上观点由建筑人才网编辑部整理(2026年9月17日)。数据来自本站证书价格行情栏目与平台在招岗位统计,为在岗合规口径下的参考值,不构成报价承诺;实际操作请以主管部门公告与双方协商结果为准。

1. 政策与市场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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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量清单计价新标准:从"规范"变"标准",定价回归市场:依据住房和城乡建设部2024年12月30日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标准》(GB/T 50500-2024),自2025年9月1日起实施,原《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 50500-2013)同时废止,配套9本工程量计算标准同步更新。最核心的变化有三点。第一是性质变化:由强制性国家标准(GB)改为推荐性国家标准(GB/T),当事人可自主决定是否采用,但使用国有投资或国有投资为主的建设工程施工发承包及实施阶段计价活动仍应符合其规定。第二是计价依据变化:最高投标限价和投标报价的编制不再主要依赖政府定额和造价管理机构发布的信息价,转而采用类似工程市场竞争合理投标单价、类似清单项目结算单价、类似工程合同价格、市场询价以及企业自身成本消耗和管理水平等市场化造价信息,工程造价数据库由此成为企业的核心资产。第三是风险分配更清晰:单价合同下分部分项工程量清单的准确性由发包人负责、措施项目清单由承包人负责;总价合同下承包人承担清单缺陷风险,总体按"谁的责任谁承担、谁风险可控谁承担"的原则划分。此外,新标准取消了单独的"规费"表述,将其分别纳入人工费和管理费并计入综合单价;计价费用明确为分部分项工程项目清单、措施项目清单、其他项目清单和增值税四部分;新增了投标报价澄清或说明、施工过程结算等条文,并把不可抗力、赶工、误期赔偿等情形整合进"工程索赔"统一规范。对施工企业而言,依赖定额套价的报价模式已经过时,建立自有成本数据库、提升合同管理与索赔能力才是硬要求。

    来源: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发布公告 GB/T 50500-2024,整理日期 2026-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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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施工合同无效的五类情形与无效后的价款结算: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法释〔2020〕25号,2021年1月1日起施行)第一条,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认定无效:一是承包人未取得建筑业企业资质或者超越资质等级;二是没有资质的实际施工人借用有资质的建筑施工企业名义,即通常所说"挂靠";三是建设工程必须进行招标而未招标或者中标无效。此外,承包人因转包、违法分包建设工程与他人签订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同样应当认定无效。合同无效不等于白干。《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经验收不合格的,修复后验收合格的发包人可以请求承包人承担修复费用,修复后仍不合格的承包人无权请求折价补偿;发包人对因建设工程不合格造成的损失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责任。关于实际施工人,解释第四十三条允许其突破合同相对性,以转包人、违法分包人为被告起诉;以发包人为被告主张权利的,法院应当追加转包人或者违法分包人为第三人,查明发包人欠付工程款数额后,判决发包人在欠付范围内承担责任。但要注意最高法民一庭法官会议纪要明确:该条只规范转包和违法分包两种关系,借用资质以及多层转包、违法分包关系中的实际施工人不包括在内,且实际施工人不享有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另需提示:转包、违法分包、借用资质合同无效时,承包人请求实际施工人按约定支付"管理费"的,不予支持,因为该费用实质上属于违法收益,不受司法保护。

    来源:最高人民法院法释〔2020〕25号、《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整理日期 2026-09-16
  3. 3

    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承包人的法定护身符,但十八个月是硬期限: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发包人未按照约定支付价款的,承包人可以催告发包人在合理期限内支付价款;发包人逾期不支付的,除根据建设工程的性质不宜折价、拍卖的以外,承包人可以与发包人协议将该工程折价,也可以请求人民法院将该工程依法拍卖,建设工程的价款就该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三十五条进一步明确: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依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规定请求其承建工程的价款就工程折价或者拍卖的价款优先受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行使期限是这项权利最容易踩空的地方:解释第四十一条规定,应当在合理期限内行使,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建设工程价款之日起算;该期间属于除斥期间,不适用中止、中断和延长,一旦超期权利即归于消灭。范围上,优先受偿的是建设工程价款本身,不包括发包人违约造成的损失,逾期支付工程款的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一般不在优先受偿之列。主体上,只有与发包人订立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的承包人才享有,勘察、设计、监理单位以及实际施工人(包括借用资质和多层转包、违法分包中的实际施工人)均不享有该权利。另有两点实务提示:承包人对违章建筑不享有优先受偿权,因为违章建筑不宜折价、拍卖;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也不因建成的房屋已办理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而消灭,与房屋买受人之间的冲突属于权利顺位问题,可另行解决。施工企业应当在合同中明确付款节点,及时发出催款函并留存送达证据,必要时在十八个月内提起诉讼或者仲裁并同步主张该项权利。

    来源:《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法释〔2020〕25号第三十五至四十二条,整理日期 2026-09-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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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报考条件、科目设置与执业定位:依据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公安部《关于印发〈注册消防工程师制度暂行规定〉和〈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实施办法〉的通知》(人社部发〔2012〕56号),一级注册消防工程师资格考试设《消防安全技术实务》《消防安全技术综合能力》两个客观题科目和《消防安全案例分析》一个主观题科目,考试一般安排在每年11月上旬。报考实行学历与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双重条件:取得消防工程专业大学专科学历的,工作满6年其中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4年,相关专业专科为7年和5年;本专业本科为4年和3年,相关专业本科为5年和4年;含本专业在内的双学士学位或研究生班毕业为3年和2年;本专业硕士为2年和1年;本专业博士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满1年;取得其他专业相应学历学位的人员,工作年限和从事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年限均相应增加1年。这里所说的消防安全技术工作,包括消防技术咨询与消防安全评估、消防安全管理与消防技术培训、消防设施维护保养检测、消防安全监测与检查、火灾事故技术分析等。工作年限可以累计,计算截止日期为考试当年度的12月31日。免试方面,2011年12月31日前评聘高级工程师技术职务的,以及通过全国统一考试取得一级注册建筑师资格证书或者勘察设计各专业注册工程师资格证书的,可免试《消防安全技术实务》,只考其余两科。成绩实行滚动管理:考全科须在连续3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全部科目,免一科的须在连续2个考试年度内通过;合格标准实行相对固定标准,各科目为试卷满分的60%。需要厘清的是,注册消防工程师与住建领域的消防设计审查验收是两条线:消防审验由住房和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负责,消防技术服务机构的执业活动由消防救援机构监管;取得资格证书后须受聘于消防技术服务机构或消防安全重点单位并办理注册,方可执业。

    来源:人社部发〔2012〕56号、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人事考试中心年度考务通知,整理日期 2026-09-16
2026年建筑行业监管主线已从“事后处罚”转向“事前预警+数据比对+联合惩戒”。对企业和个人而言,建立真实劳动关系、保留完整履职证据、拒绝短期空挂,是规避风险的最优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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