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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筑行业今日要闻·政策速递(2026-11-0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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发布时间:2026-11-06

DAILY BRIEFING - 建筑行业
建筑行业实时政策速递
2026-11-06
📰 导读:汇总2026-11-06建筑行业最新政策:资质改革、注册批后监管、地方核查整治、安许与制度升级等当日政策要点,帮助企业和持证人员第一时间把握合规方向。更多实时解读,欢迎关注建筑人才网与挂靠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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地方核查
1 条
📋 目录速览
  1. 1. 政策与市场动态
  2. 2. 地方核查与整治

本站观点

我们的判断

今天的信息集中在政策面上(2/3),值得展开说两句。最值得注意的是「工程总承包怎么计价、风险由谁担:建市规〔2019〕12号第十五、十六条的五类风险与价…」——说明监管框架已经定型,剩下的是执行密度问题——政策不会回头,企业和个人都该按新规则重排合规动作。「哪些工程必须监理、哪些可以自主决定:建设部令第86号的范围与规模标准:依据《建设工程…」则从侧面印证了这一点:各地整治节奏不同步,但方向一致:社保、个税、注册单位三处对不上号的,都会被筛出来。一句话总结:短期看政策脸色,长期看在岗能力——两头都占的人和企业,永远不慌。

数据佐证

今日要闻共 3 条(政策面 2 条、地方核查 1 条)。

给企业的建议

① 别等细则落地才动手,先把人员、社保、业绩三本账理清楚;② 每周盯一次省级住建厅官网,政策窗口期往往只有几周。

给持证人的建议

① 报名/注册前对照最新政策口径自查一遍,尤其是社保与继续教育;② 政策密集期谣言也多,一切以主管部门官网原文为准。

—— 以上观点由建筑人才网编辑部整理(2026年11月6日)。数据来自本站证书价格行情栏目与平台在招岗位统计,为在岗合规口径下的参考值,不构成报价承诺;实际操作请以主管部门公告与双方协商结果为准。

1. 政策与市场动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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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工程总承包怎么计价、风险由谁担:建市规〔2019〕12号第十五、十六条的五类风险与价格形式:工程总承包与施工总承包最大的差别之一在计价方式,制度依据为《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先看风险分担:办法第十五条要求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加强风险管理、合理分担风险,建设单位承担的风险主要包括五类——主要工程材料、设备、人工价格与招标时基期价相比,波动幅度超过合同约定幅度的部分;因国家法律法规政策变化引起的合同价格的变化;不可预见的地质条件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因建设单位原因产生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不可抗力造成的工程费用和工期的变化;具体风险分担内容由双方在合同中约定,并鼓励运用保险手段增强防范风险能力。再看价格形式:第十六条明确企业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宜采用总价合同,政府投资项目的工程总承包应当合理确定合同价格形式;采用总价合同的,除合同约定可以调整的情形外,合同总价一般不予调整;建设单位和工程总承包单位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工程总承包计量规则和计价方法;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合同价格应当在充分竞争的基础上合理确定。发包条件上,政府投资项目原则上应当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进行工程总承包项目发包,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简化报批文件和审批程序的政府投资项目应当在完成相应的投资决策审批后发包;招标前应当完成工程勘察,明确建设范围、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功能要求等条件并具有成熟的技术方案;使用功能、建设规模、建设标准及投资规模等不明晰、不具备发包条件的项目(含片区开发的打捆项目等)不适宜采用工程总承包建设模式招标。承包主体上,工程总承包单位不得是工程总承包项目的代建单位、项目管理单位、监理单位、造价咨询单位、招标代理单位。地方实践可作参照(以四川为例):工程总承包项目原则上采用总价合同或者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单价部分通常用于建设场地岩土工程条件不明或发包人要求不明确等有较大调整风险的分部工程,组合式合同中总价部分占比原则上应超过工程费用的50%;安全文明施工费应按有关计价依据编制、不得作为竞争性费用;政府投资项目招标控制价不得高于批复的投资概算中对应项目的概算总额。实务提示:采用总价合同的,招标文件应当把建设范围、规模、标准、功能要求和发包人要求写清楚,并公布招标控制价的全部内容(清单项目价格组成除外);投标阶段常见的单位指标报价可视为总价合同报价,但企业必须自行复核指标所包含的工程内容,避免漏项。风险幅度条款要量化,材料、设备、人工价格波动超过约定幅度的部分由建设单位承担,未约定幅度的极易在结算时产生争议。政府投资项目不宜简单套用总价包干,应在初步设计审批完成后发包、据实约定计价方法;采用总价与单价组合式合同的,单价部分的适用分部应在合同中逐项列明,不能笼统留待结算时再定。(来源:《房屋建筑和市政基础设施项目工程总承包管理办法》(建市规〔2019〕12号)及地方实施细则;整理于 2026-10-2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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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建设工程抗震的必答题:分类设防、超限审批、隔震减震与抗震鉴定:依据《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4号,自2021年9月1日起施行),建筑工程根据使用功能以及在抗震救灾中的作用等因素分为特殊设防类、重点设防类、标准设防类和适度设防类;学校、幼儿园、医院、养老机构、儿童福利机构、应急指挥中心、应急避难场所、广播电视等建筑,应当按照不低于重点设防类的要求采取抗震设防措施。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上述新建建筑,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采用隔震减震等技术,保证发生本区域设防地震时能够满足正常使用要求;国家鼓励其他建设工程采用隔震减震技术。设计文件应当说明抗震设防烈度、抗震设防类别以及拟采用的抗震设防措施,采用隔震减震技术的还要对装置技术性能、检验检测、施工安装和使用维护提出明确要求。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重大建设工程、地震时可能发生严重次生灾害的建设工程、地震时使用功能不能中断或者需要尽快恢复的建设工程,设计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编制抗震设防专篇并作为设计文件组成部分。超限高层建筑工程(超出国家现行标准所规定的适用高度和适用结构类型的高层建筑工程,以及体型特别不规则的高层建筑工程)由设计单位在设计文件中说明,建设单位应当在初步设计阶段将设计文件等材料报送省级住建主管部门进行抗震设防审批,主管部门组织专家审查、对措施合理可行的予以批准,审批意见应当作为施工图设计和审查的依据。隔震减震装置用于建设工程前,施工单位应当在建设单位或者监理单位监督下取样,送建设单位委托的具有相应资质的检测机构检测,禁止使用不合格装置;实行施工总承包的,隔震减震装置属于主体结构施工,应当由总承包单位自行完成;建设单位应当组织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建立隔震减震工程质量可追溯制度,全流程信息资料采集存储并纳入建设项目档案。既有建筑方面,国家实行建设工程抗震性能鉴定制度,鉴定结果应当对是否存在严重抗震安全隐患以及是否需要加固作出判定;所有权人应当对存在严重抗震安全隐患的工程进行安全监测并在加固前采取停止或者限制使用等措施,需要加固且具备加固价值的应当进行抗震加固,位于高烈度设防地区、地震重点监视防御区的既有学校、医院等建筑加固时应当经充分论证后采用隔震减震技术;加固竣工验收合格后应当通过信息化手段或者在显著部位设置永久性标牌,公示抗震加固时间和后续使用年限;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擅自变动、损坏或者拆除抗震构件、隔震沟、隔震缝、隔震减震装置及隔震标识。罚则方面:建设单位明示或者暗示违反抗震设防强制性标准降低抗震性能的,责令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处50万元以上500万元以下罚款;未经超限审批擅自施工的,责令停止施工、限期改正并处2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罚款;设计单位未按审批意见进行施工图设计、未编制抗震设防专篇或未按强标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罚款,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施工单位未按强标施工的,责令改正并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罚款,造成不符合强标的负责返工加固并赔偿损失;检测机构出具虚假检测数据或者报告的,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吊销负有直接责任的注册执业人员执业资格证书,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终身禁止从事工程质量检测业务。(来源:《建设工程抗震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744号);整理于 2026-10-26)。

2. 地方核查与整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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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哪些工程必须监理、哪些可以自主决定:建设部令第86号的范围与规模标准:依据《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2001年1月17日发布施行,经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3号确认继续有效),下列五类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国家重点建设工程;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量化口径主要有三条:大中型公用事业工程指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的供水、供电、供气、供热等市政工程项目,科技、教育、文化等项目,体育、旅游、商业等项目,卫生、社会福利等项目以及其他公用事业项目;成片开发建设的住宅小区工程中,建筑面积在5万平方米以上的住宅建设工程必须实行监理,5万平方米以下的可以实行监理、具体范围和规模标准由省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规定,但为保证住宅质量,对高层住宅及地基、结构复杂的多层住宅应当实行监理;国家规定必须实行监理的其他工程包括项目总投资额在3000万元以上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基础设施项目,涵盖煤炭、石油、化工、天然气、电力、新能源项目,铁路、公路、管道、水运、民航及其他交通运输业项目,邮政、电信枢纽、通信、信息网络项目,防洪、灌溉、排涝、发电、引供水及水土保持等水利项目,道路、桥梁、地铁和轻轨交通、污水排放及处理、垃圾处理、地下管道、公共停车场等城市基础设施项目,生态环境保护项目等,以及学校、影剧院、体育场馆项目。国家重点建设工程指依据《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所确定的对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有重大影响的骨干项目;利用外国政府或者国际组织贷款、援助资金的工程,包括使用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外政府及其机构贷款资金的项目、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国外政府援助资金的项目。除上述范围之外的建设工程项目,建设单位可以自主选择是否委托监理,多地已据此发文明确不再强制监理;但不再强制不等于不再负责,建设单位未委托监理的仍应依法依规对工程建设项目进行监督与管理,切实履行建设单位主体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和使用功能。实践中还应注意两点:一是地方可以在86号令基础上作出细化规定,招标文件和合同中约定的监理范围不得低于法定要求;二是强制监理项目未委托监理即开工的,属于违反《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行为,将面临责令改正、罚款等行政处罚,相关责任还会被记入建筑市场信用档案,影响企业后续的资质延续、动态核查和投标资格。(来源:《建设工程监理范围和规模标准规定》(建设部令第86号)、住房和城乡建设部公告第893号现行有效规章目录;整理于 2026-10-26)。

2026年建筑行业监管主线已从“事后处罚”转向“事前预警+数据比对+联合惩戒”。对企业和个人而言,建立真实劳动关系、保留完整履职证据、拒绝短期空挂,是规避风险的最优路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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