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设计资质标准
二、标准
工程设计专项资质
甲级
1 资历和信誉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300万元人民币。
(3)企业独立承担过建筑规模为中型以上的民用建筑或火灾危险性为丙类以上的工业建筑的消防设施专项工程设计不少于3项,且3项均含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至少1项含有气体灭火系统或泡沫灭火系统)。
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10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经历, 并主持完成过质量合格的大型消防设施工程(且含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的设计不少于2项,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或高级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且取得省级公安消防机构颁发的消防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当具备中级以上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且取得省级公安消防机构颁发的消防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完善的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机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管理体系健全。
乙级
1 资历和信誉
(2)社会信誉良好,注册资本不少于100万元人民币。
2 技术条件
(1)专业配备齐全、合理,主要专业技术人员专业和数量符合所申请专项资质标准中“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的规定。
(2)企业主要技术负责人或总工程师应具有大学本科以上学历, 8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工程设计经历,并主持完成过质量合格的大型消防设施工程(且含有火灾自动报警系统和自动灭火系统)设计项目不少于1项,具备一级注册建筑师(注册电气工程师、注册公用设备工程师)或高级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且取得省级公安消防机构颁发的消防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3)在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规定的人员中,非注册人员应当具备中级以上工程类专业技术职称,且取得省级公安消防机构颁发的消防专业培训合格证书。
3 技术装备及管理水平
(1)有必要的技术装备,完善的工程计算机辅助设计系统,固定的工作场所。
(2)企业管理组织机构、标准体系、质量体系、档案管理体系健全。
三、承担业务范围
四、附则
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建市〔2007〕86号 附件6)
| 专业 | 甲级(人) | 乙级(人) |
|---|
| 电气 | 3 | 2 |
| 自动控制 | 3 | 2 |
| 给水排水 | 3 | 2 |
| 暖通 | 3 | 2 |
| 合计 | 15 | 10 |
注:按建市〔2007〕86号附件6《消防设施工程专项设计主要专业技术人员配备表》;甲级每专业至少2人具备火灾自动报警/自动灭火/防烟排烟/泡沫/气体灭火系统设计业绩,乙级至少1人。
免责声明:本页资质标准内容依据住建部发布的资质标准文件整理,仅供建筑企业与从业人员参考。
资质政策存在地区差异且会动态调整,实际办理请以主管部门最新文件与当地住建部门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