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级建造师、二级建造师、造价、监理等建筑类证书人才对接,企业与个人均可免费发布
本站整理建筑企业在资质新办、延期换证、升级增项、人员配备、业绩认定、 安全生产许可证、工程设计资质网上申报等环节的高频问题,逐条给出可操作的答复与政策依据。 现行标准以《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建市〔2014〕159号)、《建设工程企业资质管理制度改革方案》(建市〔2020〕94号) 及住建部最新文件为准。共收录 432 条问答。
答山东省住建厅官方口径:申报公路、水运、水利、通信等专业工程资质,业绩真实性由交通运输、水利、工业和信息化等专业部门确认,无需录入全国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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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山东省住建厅官方口径:自2026年1月1日起,申请省级建设工程企业资质(含委托下放事项)的企业,其企业和个人业绩信息应当真实有效、满足资质标准要求,且应在全国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以下简称全国平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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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山东省住建厅官方口径:对注册造价工程师的注册专业没有要求。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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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山东省住建厅官方口径:登录山东省人民政务服务网,点击“政务服务”,搜索“工程勘察、设计单位乙级资质注销”,查看办事指南,里面有详细的办理信息、办理流程及材料目录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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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山东省住建厅官方口径:登录中华人民共和国住房和城乡建设部网站首页,下拉到网页底部“建设工程企业资质行政审批专栏”模块,点击左侧“资质标准”,找到“工程设计资质标准”,即可下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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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山东省住建厅官方口径:工程设计资质延续暂不考核注册化工工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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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山东省住建厅官方口径:可在住房城乡建设部网站上获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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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山东省住建厅官方口径:当检测机构在资质范围内通过的检测方法、标准发生变更时,应及时进行变更后方法、标准的验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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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山东省住建厅官方口径:机构申报过程中存在以下情形的,应当上传补充材料:(1)变更技术负责人时,技术负责人的职称或社保核验存在异常的;(2)变更质量负责人时,质量负责人的职称或社保核验存在异常的;(3)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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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山东省住建厅官方口径:已取得山东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核发建设工程质量检测机构资质的检测机构,发生合并、改制且法人主体未变更的,按重新核定事项申报办理;法人主体发生变更的,按新设立事项申报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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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宣城市住建局官方口径:市外建筑企业申请迁入我市的,需经原注册属地市级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
适用地区:安徽宣城 | 依据:宣城市住房和城乡建设局「建筑业企业资质常见问题解答」(2025年10月发布) | 查看完整解答 »
答宣城市住建局官方口径:具有施工总承包三级和专业承包三级资质(铁路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资质除外)的企业,在“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协同办公→安徽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网上行政服务系统→建筑业资质→申报端(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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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宣城市住建局官方口径:新办资质的,技术负责人、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考核近一个月社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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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宣城市住建局官方口径:企业参照“四、技术负责人业绩如何考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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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宣城市住建局官方口径:(一)直接予以认定 技术负责人任职资格符合相关文件和资质标准要求,且业绩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1.安徽省建筑市场监管公共服务平台系统已竣工验收备案的业绩(一是在省厅系统内网查询显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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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辽宁省住建厅官方口径:需要通过有发证权限的政府官方网站查询。
适用地区:辽宁 | 依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题」(2024年8月发布) | 查看完整解答 »
答辽宁省住建厅官方口径:D级项目信息属于建筑市场主体填报,未经行政主管部门审核。
适用地区:辽宁 | 依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题」(2024年8月发布) | 查看完整解答 »
答辽宁省住建厅官方口径:企业只有1次陈述机会,企业可以在规定时限内针对公示意见提交陈述材料,逾期未提交陈述材料的,视为企业对公示意见无异议,资质许可机关不再受理任何陈述材料。
适用地区:辽宁 | 依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题」(2024年8月发布) | 查看完整解答 »
答辽宁省住建厅官方口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中对申报的注册人员、职称人员、技工工人等专业作了限定,且要求专业齐全的,是指申报人员应由具有相应专业的人员组成,且每个专业至少有1人。
适用地区:辽宁 | 依据:辽宁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申报常见问题」(2024年8月发布) | 查看完整解答 »
答湖北省住建厅官方口径:企业在接受监督检查时,不如实提供有关材料,或者拒绝、阻碍监督检查的,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住房城乡建设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可以处3万元以下罚款。
适用地区:湖北 | 依据:湖北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建筑业企业资质问答」专栏 | 查看完整解答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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