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类别:施工专业承包 | 数据来源:住建部及各专业资质标准文件 | 查看全部资质标准
本页为 港口与海岸工程 的资质标准明细,列出该资质各等级所需的 注册人员数量、职称与技术工人配备、技术负责人资历及可承包工程范围。 企业在办理资质、配备人员或核验证书时可直接对照使用。
一、资质标准
◆ 一级资质(升级,需企业业绩)
◆ 二级资质(新办起始等级)
◆ 承包工程范围
人员配备对比表(港口与海岸工程)
| 指标 | 一级 | 二级 |
|---|---|---|
| 净资产 | 8000万元以上 | 4000万元以上 |
| 建造师 | (1)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2人 | (1)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7人 |
| 技术负责人 |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 |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或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
| 职称 | 职称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港口与航道工程、机械、电气等专业齐全 | 职称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港口与航道工程、机械、电气等专业齐全 |
| 技工 | 技术工人(含施工船员)不少于50人 | 技术工人(含施工船员)不少于30人 |
| 业绩 | 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5类中的3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沿海5万吨级或内河2000吨级以上码头; (2)5万吨级以上船坞工程; (3)水深大于5米防波堤工程600米以上; (4)沿海20万平方米或内河10万平方米以上港区堆场工程; (5)1000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 | 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3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沿海1万吨级或内河1000吨级以上码头; (2)1万吨级以上船坞工程; (3)水深大于3米防波堤工程300米以上; (4)500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 |
| 技术装备 | 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4项中的2项施工机械设备: (1)架高60米以上打桩船; (2)200吨以上起重船; (3)排宽40米以上铺排船; (4)总装机功率2000千瓦以上挖泥船或100立方米/小时以上砼搅拌船。 | 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3项中的2项施工机械设备: (1)架高30米以上打桩船; (2)80吨以上起重船; (3)4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
业绩规模 / 承包工程范围(港口与海岸工程)
| 项目 | 内容 |
|---|---|
| 承包工程范围 | 37.4.1 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港口与海岸工程的施工,包括码头、防波堤、护岸、围堰、堆场道路及陆域构筑物、筒仓、船坞、船台、滑道、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海上灯塔、航标与警戒标志、栈桥、人工岛及平台、海上风电、海岸与近海等工程。 37.4.2 二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港口与海岸工程的施工,包括沿海5万吨级及内河5000吨级以下码头、水深小于7米的防波堤、5万吨级以下船坞船台及滑道工程、1200米以下围堤护岸工程,以及相应的堆场道路及陆域构筑物、筒仓、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海上灯塔、航标与警戒标志、栈桥、人工岛及平台、海岸与近海等工程。 37.4.3 三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港口与海岸工程的施工,包括沿海1万吨级及内河3000吨级以下码头、水深小于4米的防波堤、1万吨级以下船坞船台及滑道工程、800米以下围堤护岸工程,以及相应的堆场道路及陆域构筑物、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航标与警戒标志、栈桥、海岸与近海等工程。 |
| 企业业绩 | 一级:近 5 年相应类别工程(详见上方资质标准中 N.M.3 企业工程业绩);二级:新办不考核,仅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 2 项。 |
建筑资质问答 栏目已收录资质新办、延期换证、升级增项、人员配备、业绩认定等常见问题解答,可直接对照查询。
免责声明:本页资质标准内容依据住建部发布的资质标准文件整理,仅供建筑企业与从业人员参考。 资质政策存在地区差异且会动态调整,实际办理请以主管部门最新文件与当地住建部门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