通航建筑物工程资质标准 · 人员配备要求与承包工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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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 通航建筑物工程 的资质标准明细,列出该资质各等级所需的 注册人员数量职称与技术工人配备技术负责人资历可承包工程范围。 企业在办理资质、配备人员或核验证书时可直接对照使用。

通航建筑物工程资质标准

国家已取消三级资质,新办直接申请二级;业绩达标后再申请升级一级。
政策依据: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 建市〔2016〕226号《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一级、二级不再考核职称、八大员、技工数量,仅考核净资产、建造师、技术负责人、业绩)+ 建办市函〔2022〕361号(新办二级: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按二级标准,其余人员按原三级标准)+ 国发〔2021〕7号(取消施工三级资质)。

一、资质标准

◆ 一级资质(升级,需企业业绩)

1
企业净资产:净资产8000万元以上。

◆ 企业主要人员

1
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2人
2
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港口与航道工程、机械、电气等专业齐全。
3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含施工船员)不少于50人

◆ 企业工程业绩

1
1000吨级以上船闸工程;
2
300吨级以上升船机工程;
3
单项合同额5000万元以上的通航建筑物工程。

◆ 二级资质(新办起始等级)

现行执行口径(建办市函〔2022〕361号):新办或直接申请二级,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按本二级标准考核;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按原三级标准考核;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八大员)已取消考核(建办市〔2018〕53号);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

◆ 现行人员配备(新办二级按此执行)

1
企业净资产: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2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或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3
注册建造师: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按原三级标准配备)
4
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按原三级标准配备)
5
现场管理人员:已不考核(建办市〔2018〕53号,取消八大员考核)
6
技术工人: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含施工船员)不少于20人(按原三级标准配备)
7
工程业绩: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

◆ 原二级标准(建市〔2014〕159号,供升级一级及材料对照)

1
企业净资产: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 企业主要人员

1
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7人
2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或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5人,其中港口与航道工程、机械、电气等专业齐全。
3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含施工船员)不少于30人

◆ 企业工程业绩

1
300吨级以上船闸工程;
2
50吨级以上升船机工程;
3
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通航建筑物工程。
新办提示:新办 / 直接申请二级时不考核上述企业工程业绩(建办市函〔2022〕361号),由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本类别工程业绩替代。
备注:依据建市〔2014〕159号 + 建市〔2016〕226号 + 建办市函〔2022〕361号 + 国发〔2021〕7号 修订。原三级资质已取消,原三级企业可按上述二级标准重新申请或直接换领;二级升级一级时,人员按「原二级标准」所列 159 号文一级数量对照配备。

人员配备对比表(通航建筑物工程专业承包)

考核项新办二级(现行执行)一级资质标准
企业净资产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净资产8000万元以上。
注册建造师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4人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2人
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或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
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5人,其中港口与航道工程、机械、电气等专业齐全。
现场管理人员已不考核(建办市〔2018〕53号,不核八大员;标准原文: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技术工人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含施工船员)不少于20人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含施工船员)不少于50人
业绩要求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近5年承担过下列3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1)1000吨级以上船闸工程;(2)300吨级以上升船机工程;(3)单项合同额5000万元以上的通航建筑物工程。
说明:1. 新办二级为现行审批执行口径:依据建办市函〔2022〕361号,企业可直接申请二级资质,其中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按二级标准考核,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按原三级标准考核,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由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 2 项本类别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替代。
2. 一级资质标准列取自建市〔2014〕159号原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的建筑面积指标已并入建市〔2016〕226号附件修订),供企业从二级升级一级时按现行标准对照准备材料。
3. 依据建市〔2016〕226号,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但企业在准备升级一级材料时仍需按上表一级列所列的 159 号文标准数量配备人员,以满足形式审查与监管核查。
4. 依据建办市〔2018〕53号,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现为二级)及不分等级资质关于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八大员)的指标考核
5. 原三级资质已按国发〔2021〕7号取消,不再受理新申请。
6. 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审批口径可能存在差异,实际以当地主管部门要求为准。

业绩规模 / 承包工程范围(通航建筑物工程)

项目内容
承包工程范围39.4.1 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船闸、升船机等通航建筑物工程的施工。
39.4.2 二级资质
可承担1000吨级以下船闸或300吨级以下升船机等通航建筑物工程的施工。
39.4.3 三级资质
可承担300吨级以下船闸或50吨级以下升船机等通航建筑物工程的施工。
企业业绩一级:近 5 年相应类别工程(详见上方资质标准中 N.M.3 企业工程业绩);二级:新办不考核,仅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 2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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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页资质标准内容依据住建部发布的资质标准文件整理,仅供建筑企业与从业人员参考。 资质政策存在地区差异且会动态调整,实际办理请以主管部门最新文件与当地住建部门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