环保工程资质标准 · 人员配备要求与承包工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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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 环保工程 的资质标准明细,列出该资质各等级所需的 注册人员数量职称与技术工人配备技术负责人资历可承包工程范围。 企业在办理资质、配备人员或核验证书时可直接对照使用。

环保工程资质标准

国家已取消三级资质,新办直接申请二级;业绩达标后再申请升级一级。
政策依据: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 建市〔2016〕226号《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一级、二级不再考核职称、八大员、技工数量,仅考核净资产、建造师、技术负责人、业绩)+ 建办市函〔2022〕361号(新办二级: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按二级标准,其余人员按原三级标准)+ 国发〔2021〕7号(取消施工三级资质)。

一、资质标准

◆ 一级资质(升级,需企业业绩)

1
企业净资产: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

◆ 企业主要人员

1
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2
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环保、结构、机械、通风、给排水(水处理)、电气控制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且专业齐全。
3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机械员、造价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电工、焊工、瓦工、木工、油漆工、除尘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 企业工程业绩

1
近5年承担过2项大型或3项中型环保工程,工程质量合格。217

◆ 二级资质(新办起始等级)

现行执行口径(建办市函〔2022〕361号):新办或直接申请二级,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按本二级标准考核;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按原三级标准考核;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八大员)已取消考核(建办市〔2018〕53号);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

◆ 现行人员配备(新办二级按此执行)

1
企业净资产:净资产600万元以上。
2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3
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按原三级标准配备)
4
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按原三级标准配备)
5
现场管理人员:已不考核(建办市〔2018〕53号,取消八大员考核)
6
技术工人: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电工、焊工、瓦工、木工、油漆工、除尘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按原三级标准配备)
7
工程业绩: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

◆ 原二级标准(建市〔2014〕159号,供升级一级及材料对照)

1
企业净资产:净资产600万元以上。

◆ 企业主要人员

1
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2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环保、结构、机械、通风、给排水(水处理)、电气控制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齐全。
3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机械员、造价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4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电工、焊工、瓦工、木工、油漆工、除尘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

◆ 企业工程业绩

1
近5年承担过2项中型或3项小型环保工程,工程质量合格。
新办提示:新办 / 直接申请二级时不考核上述企业工程业绩(建办市函〔2022〕361号),由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本类别工程业绩替代。
备注:依据建市〔2014〕159号 + 建市〔2016〕226号 + 建办市函〔2022〕361号 + 国发〔2021〕7号 修订。原三级资质已取消,原三级企业可按上述二级标准重新申请或直接换领;二级升级一级时,人员按「原二级标准」所列 159 号文一级数量对照配备。

人员配备对比表(环保工程专业承包)

考核项新办二级(现行执行)一级资质标准
企业净资产净资产600万元以上。净资产2000万元以上。
注册建造师注册建造师不少于2人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
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5人环保、结构、机械、通风、给排水(水处理)、电气控制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0人,且专业齐全。
现场管理人员已不考核(建办市〔2018〕53号,不核八大员;标准原文: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机械员、价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材料员、机械员、造价员、资料员等人员齐全。
技术工人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电工、焊工、瓦工、木工、油漆工、除尘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0人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电工、焊工、瓦工、木工、油漆工、除尘工等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业绩要求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近5年承担过2项大型或3项中型环保工程,工程质量合格。(1)217
说明:1. 新办二级为现行审批执行口径:依据建办市函〔2022〕361号,企业可直接申请二级资质,其中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按二级标准考核,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按原三级标准考核,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由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 2 项本类别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替代。
2. 一级资质标准列取自建市〔2014〕159号原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的建筑面积指标已并入建市〔2016〕226号附件修订),供企业从二级升级一级时按现行标准对照准备材料。
3. 依据建市〔2016〕226号,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但企业在准备升级一级材料时仍需按上表一级列所列的 159 号文标准数量配备人员,以满足形式审查与监管核查。
4. 依据建办市〔2018〕53号,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现为二级)及不分等级资质关于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八大员)的指标考核
5. 原三级资质已按国发〔2021〕7号取消,不再受理新申请。
6. 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审批口径可能存在差异,实际以当地主管部门要求为准。

业绩规模 / 承包工程范围(环保工程)

项目内容
承包工程范围47.4.1 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环保工程的施工。
47.4.2 二级资质
可承担污染修复工程、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大型以下及其他中型以下环保工程的施工。
47.4.3 三级资质
可承担污染修复工程、生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中型以下及其他小型环保工程的施工。
(满足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苏建规字〔2019〕1号)
中:一、调整部分专业承包资质承包工程范围条款的二级专业承包资质企业可以承接一级资质相应的业务)
注:环保工程主要指水污染防治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物理污染防治工程和污染修复工程等,其中:水污染防治工程包括工业废水防治工程、城镇污水污染防治工程(不含市政管网、泵站以及厂内办公楼等公共建筑物)、污废水回用工程及医院、畜禽养殖业、垃圾渗滤液等特种行业废水污染防治工程;大气污染防治工程包括烟尘、粉尘、气态及气溶胶、室内空气等污染防治工程;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包括生活垃圾(不含办公楼等公共建筑物)、一般工业固体废物、危险固体废物及其他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物理污染防治工程包括交通噪声、建筑施工噪声、工业噪声、室内噪声、电磁及振动等污染防治工程;污染修复工程包括污染本体、污染土壤、矿山及其他生态修复或恢复工程。
环保工程规模划分表:
环保工程类别
单位
大型
中型
小型
备注
水污染防治工程
工业废水治理
废水量:吨/日
≥5000
1000-5000
<1000
COD负荷:公斤/日
≥10000
4000-10000
<4000
城镇污水处理
污水量:吨/日
≥20000
8000-20000
<8000
污(废)水回用
污(废)水量:吨/日
≥10000
2000-10000
<2000
大气污染防治工程
工业蒸汽锅炉烟气治理
单台装机容量:蒸吨/小时
≥65
35-65
<35
发电锅炉烟气治理
单台装机容量:兆瓦
≥100
25-100
<25
工业炉窑烟气治理
废气量:万立方米/小时
≥20
6-20
<6
其他工业废气治理
废气量:万立方米/小时
≥10
3-10
<3
固体废物处理处置工程
一般工业固体物处理与利用
投资额:万元
≥2000
500-2000
<500
危险废物处理处置(其中医疗废物处理)
处理量:吨/日
≥20
(≥10)
10-20
(5-10)
<10
(<5)
生活垃圾焚烧工程
处理量:吨/日
≥200
50-200
<50
统称 “生
活垃圾处理处置工程”
生活垃圾卫生填埋工程
处理量:吨/日
≥500
200-500
<200
生活垃圾堆肥工程
处理量:吨/日
≥300
100-300
<100
物理污染防治工程
噪声与振动治理
投资额:万元
≥150
50-150
<50
电磁污染防治
投资额:万元
≥400
100-400
<100
污染修复工程
污染本体、土壤、矿山修复等工程
投资额:万元
≥3000
500-3000
<500
企业业绩一级:近 5 年相应类别工程(详见上方资质标准中 N.M.3 企业工程业绩);二级:新办不考核,仅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 2 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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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页资质标准内容依据住建部发布的资质标准文件整理,仅供建筑企业与从业人员参考。 资质政策存在地区差异且会动态调整,实际办理请以主管部门最新文件与当地住建部门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