建筑工程资质标准 · 人员配备要求与承包工程范围

所属类别:施工总承包  |  数据来源:住建部及各专业资质标准文件  |  查看全部资质标准

本页为 建筑工程 的资质标准明细,列出该资质各等级所需的 注册人员数量职称与技术工人配备技术负责人资历可承包工程范围。 企业在办理资质、配备人员或核验证书时可直接对照使用。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标准

国家已取消施工总承包、专业承包三级资质,新办企业直接申请二级;业绩达标后再申请升级一级。
政策依据: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建市〔2016〕226号(除最低等级外取消职称、八大员、技工考核)+ 建办市函〔2022〕361号(可直接申请二级,资产与技术负责人按二级标准,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按原三级标准)+ 国发〔2021〕7号(取消施工三级资质)。

一、资质标准

◆ 特级资质(最高等级,按建市〔2007〕72号及现行特级资质实施办法执行)

特级资质标准由住建部按建市〔2007〕72号《施工总承包企业特级资质标准》及现行特级资质实施办法审批。具体净资产规模、注册建造师人数、技术装备要求等以住建部当年发布的特级资质实施办法为准,本模块不展开。

◆ 一级资质(升级,需企业业绩)

1.1.1企业资产净资产1亿元以上。
1.1.2企业主要人员
1
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9人
2
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
3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
务员等人员齐全。
4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0人
1.1.3企业工程业绩
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
地上25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18-24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
2
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80-100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项
3
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4
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30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36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7-30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30-36米(不含))的建筑工程2项

◆ 二级资质(新办起始等级)

1.2.1企业资产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1.2.2企业主要人员
1
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不少于12人,其中建筑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9人
2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
3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75人
1.2.3企业工程业绩
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
地上12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8-11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
2
高度5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35-50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项
3
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4
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1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24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18-21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21-24米(不含))的建筑工程2项
★ 新办提示:按建办市函〔2022〕361号,首次申请二级时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按原三级标准考核,企业资产与技术负责人按二级标准,不考核企业业绩(仅要求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 2 项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
【已取消】原三级资质已不再受理(依据国发〔2021〕7号)。原三级企业可按上述二级标准重新申请或直接换领。

◆ 承包工程范围

1.4.1 一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2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24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1.4.2 二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1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12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39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1.4.3 三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5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7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27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根据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苏建规字〔2019〕1号)
中:
二、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专业承包工程
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地基基础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特种工程、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工程
资质
的工程范围。
具有建筑工程
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
可以对总承包范围内不高于总承包资质等级的专业承包工程自行施工,不再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工程资质;也可以将专业承包工程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
未取得覆盖范围内的专业承包资质,不得承接其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
)
注:
1.建筑工程是指各类结构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网管线等设施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防雷等配套工程。
2.建筑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职称。
3.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下且超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承担。
备注:本标准依据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原文逐字核对)。原三级资质已取消。具体以当地住建主管部门审批口径为准。

人员配备对比表(建筑工程)

技术装备特级一级二级
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建造师(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合计 不少于 12人(1)建筑工程、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合计 不少于 12人
技术负责人(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且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齐全
职称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结构专业高级职称或建筑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建筑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
技工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0人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75人
业绩企业工程业绩
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25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18-24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
(2)高度10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80-100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项
(3)建筑面积12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30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36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7-30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30-36米(不含))的建筑工程2项
企业工程业绩
5年承担过下列4类中的2类工程的施工总承包或主体工程承包,工程质量合格。
(1)地上12层以上的民用建筑工程1项或地上8-11层的民用建筑工程2项
(2)高度50米以上的构筑物工程1项或高度35-50米(不含)的构筑物工程2项
(3)建筑面积6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的建筑工程2项

(4)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21米以上(或钢结构单跨24米以上)的建筑工程1项或钢筋混凝土结构单跨18-21米(不含)(或钢结构单跨21-24米(不含))的建筑工程2项
技术装备
注:二级为新办起始等级,注册建造师、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按建办市函〔2022〕361号以原三级标准考核;一级、特级为升级目标,需企业业绩。

业绩规模 / 承包工程范围(建筑工程)

项目内容
承包工程范围1.4.1 一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2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24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1.4.2 二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10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12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15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39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1.4.3 三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建筑工程的施工:
(1)高度50米以下的工业、民用建筑工程;
(2)高度70米以下的构筑物工程;
(3)建筑面积8万平方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4)单跨跨度27米以下的建筑工程。
(根据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苏建规字〔2019〕1号)
中:
二、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专业承包工程
条款,
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地基基础工程、起重设备安装工程、电子与智能化工程、消防设施工程、建筑装修装饰工程、建筑机电安装工程、建筑幕墙工程、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特种工程、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工程
资质
的工程范围。
具有建筑工程
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
可以对总承包范围内不高于总承包资质等级的专业承包工程自行施工,不再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工程资质;也可以将专业承包工程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
未取得覆盖范围内的专业承包资质,不得承接其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
)
注:
1.建筑工程是指各类结构形式的民用建筑工程、工业建筑工程、构筑物工程以及相配套的道路、通信、管网管线等设施工程。工程内容包括地基与基础、主体结构、建筑屋面、装修装饰、建筑幕墙、附建人防工程以及给水排水及供暖、通风与空调、电气、消防、防雷等配套工程。
2.建筑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结构、给排水、暖通、电气等专业职称。
3.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下且超出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建筑工程的施工,应由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一级资质企业承担。
企业业绩一级:近 5-10 年承担过相应类别工程(详见上方资质标准中 N.M.3 企业工程业绩);二级:新办不考核企业业绩,仅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 2 项;特级:按住建部特级资质实施办法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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免责声明:本页资质标准内容依据住建部发布的资质标准文件整理,仅供建筑企业与从业人员参考。 资质政策存在地区差异且会动态调整,实际办理请以主管部门最新文件与当地住建部门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