港口与航道工程资质标准 · 人员配备要求与承包工程范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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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页为 港口与航道工程 的资质标准明细,列出该资质各等级所需的 注册人员数量职称与技术工人配备技术负责人资历可承包工程范围。 企业在办理资质、配备人员或核验证书时可直接对照使用。

港口与航道工程资质标准

国家已取消三级资质,新办直接申请二级;业绩达标后再申请升级一级。
政策依据: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 建市〔2016〕226号《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一级、二级不再考核职称、八大员、技工数量,仅考核净资产、建造师、技术负责人、业绩)+ 建办市函〔2022〕361号(新办二级: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按二级标准,其余人员按原三级标准)+ 国发〔2021〕7号(取消施工三级资质)。

一、资质标准

◆ 一级资质(升级,需企业业绩)

1
企业净资产:净资产1亿元以上。

◆ 企业主要人员

1
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5人
2
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0人,其中港口与航道工程、机械、电气等专业齐全。
3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5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含施工船员)不少于75人

◆ 技术装备

1
架高60米以上打桩船;
2
200吨以上起重船;
3
3000吨级以上半潜驳或100立方米/小时以上砼搅拌船;
4
排宽40米以上铺排船;
5
2000立方米以上舱容耙吸式挖泥船;
6
总装机功率5000千瓦以上绞吸式挖泥船;
7
8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 企业工程业绩

1
沿海5万吨级或内河2000吨级以上码头工程;
2
5万吨级以上船坞工程;
3
水深大于5米的防波堤工程600米以上;
4
沿海5万吨级或内河1000吨级以上航道工程;
5
1000吨级以上船闸或300吨级以上升船机工程;
6
500万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
7
400万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
8
沿海20万平方米或内河10万平方米以上港区堆场工程;
9
1000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10)5万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清礁工程。

◆ 二级资质(新办起始等级)

现行执行口径(建办市函〔2022〕361号):新办或直接申请二级,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按本二级标准考核;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按原三级标准考核;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八大员)已取消考核(建办市〔2018〕53号);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

◆ 现行人员配备(新办二级按此执行)

1
企业净资产: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2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或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3
注册建造师: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按原三级标准配备)
4
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港口与航道工程、机械、电气等专业齐全。(按原三级标准配备)
5
现场管理人员:已不考核(建办市〔2018〕53号,取消八大员考核)
6
技术工人: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含施工船员)不少于30人(按原三级标准配备)
7
工程业绩: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

◆ 原二级标准(建市〔2014〕159号,供升级一级及材料对照)

1
企业净资产: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 企业主要人员

1
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8人
2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或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港口与航道工程、机械、电气等专业齐全。
3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4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含施工船员)不少于50人

◆ 技术装备

1
架高30米以上打桩船;
2
80吨以上起重船;
3
排宽20米以上铺排船;
4
总装机功率1600千瓦以上绞吸式挖泥船;
5
4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 企业工程业绩

1
沿海1万吨级或内河1000吨级以上码头工程;
2
1万吨级以上船坞工程;
3
水深大于3米的防波堤工程300米以上;
4
沿海2万吨级或内河300吨级以上航道工程;
5
300吨级以上船闸或50吨级以上升船机工程;
6
200万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
7
150万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
8
沿海10万平方米或内河5万平方米以上港区堆场工程;
9
500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10)3万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清礁工程。
新办提示:新办 / 直接申请二级时不考核上述企业工程业绩(建办市函〔2022〕361号),由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本类别工程业绩替代。
备注:依据建市〔2014〕159号 + 建市〔2016〕226号 + 建办市函〔2022〕361号 + 国发〔2021〕7号 修订。原三级资质已取消,原三级企业可按上述二级标准重新申请或直接换领;二级升级一级时,人员按「原二级标准」所列 159 号文一级数量对照配备。

人员配备对比表(港口与航道工程施工总承包)

考核项新办二级(现行执行)一级资质标准
企业净资产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净资产1亿元以上。
注册建造师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5人
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或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
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其中港口与航道工程、机械、电气等专业齐全。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0人,其中港口与航道工程、机械、电气等专业齐全。
现场管理人员已不考核(建办市〔2018〕53号,不核八大员;标准原文: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0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25人,且质量员、安全员等人员齐全。
技术工人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含施工船员)不少于30人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含施工船员)不少于75人
业绩要求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近5年承担过下列10类中的5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1)沿海5万吨级或内河2000吨级以上码头工程;(2)5万吨级以上船坞工程;(3)水深大于5米的防波堤工程600米以上;(4)沿海5万吨级或内河1000吨级以上航道工程;(5)1000吨级以上船闸或300吨级以上升船机工程;(6)500万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7)400万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8)沿海20万平方米或内河10万平方米以上港区堆场工程;(9)1000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10)5万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清礁工程。
说明:1. 新办二级为现行审批执行口径:依据建办市函〔2022〕361号,企业可直接申请二级资质,其中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按二级标准考核,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按原三级标准考核,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由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 2 项本类别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替代。
2. 一级资质标准列取自建市〔2014〕159号原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的建筑面积指标已并入建市〔2016〕226号附件修订),供企业从二级升级一级时按现行标准对照准备材料。
3. 依据建市〔2016〕226号,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但企业在准备升级一级材料时仍需按上表一级列所列的 159 号文标准数量配备人员,以满足形式审查与监管核查。
4. 依据建办市〔2018〕53号,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现为二级)及不分等级资质关于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八大员)的指标考核
5. 原三级资质已按国发〔2021〕7号取消,不再受理新申请。
6. 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审批口径可能存在差异,实际以当地主管部门要求为准。

业绩规模 / 承包工程范围(港口与航道工程)

项目内容
承包工程范围4.4.1 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港口与航道工程的施工,包括码头、防波堤、护岸、围堰、堆场道路和陆域构筑物、筒仓、船坞、船台、滑道、船闸、升船机、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海上灯塔、航标、栈桥、人工岛及平台、海上风电、海岸与近海工程、港口装卸设备机电安装、通航建筑设备机电安装、河海航道整治与渠化工程、疏浚与吹填造地、水下开挖与清障、水下炸礁清礁等工程。
4.4.2 二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港口与航道工程的施工,包括沿海5万吨级和内河5000吨级以下码头、水深小于7米的防波堤、5万吨级以下船坞船台和滑道工程、1000吨级以下船闸和300吨级以下升船机工程、沿海5万吨级和内河1000吨级以下航道工程、600万立方米以下疏浚工程或陆域吹填工程、沿海28万平方米或内河12万平方米以下堆场工程、1200米以下围堤护岸工程、6万立方米以下水下炸礁清礁工程,以及与其相对应的道路与陆域构筑物、筒仓、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航标、栈桥、海岸与近海工程、港口装卸设备机电安装、通航建筑设备机电安装、水下开挖与清障等工程。
4.4.3 三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港口与航道工程的施工,包括沿海1万吨级和内河3000吨级以下码头、水深小于4米的防波堤、1万吨级以下船坞船台和滑道工程、300吨级以下船闸和50吨级以下升船机工程、沿海2万吨级和内河500吨级以下航道工程、300万立方米以下疏浚工程或陆域吹填工程、沿海12万平方米或内河7万平方米以下港区堆场工程、800米以下围堤护岸工程、4万立方米以下水下炸礁清礁工程,以及与其相对应的道路与陆域构筑物、筒仓、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航标、栈桥、海岸与近海工程、港口装卸设备安装、通航建筑设备安装、水下开挖与清障等工程。
(根据
关于试行部分类别的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跨专业承接工程的通知(苏建规字〔2019〕2号)
港口与航道工程一级及
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
符合文件条件,
可以跨专业承接市政公用工程(不包括燃气工程、热力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照明工程)

公路工程(
不包括高速公路、单跨>500米或者总长>1000米的独立大桥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
不包括Ⅰ级堤防、水库、工程规模中型及以上的泵站和水闸

三个类别同等级资质相应的工程
企业业绩一级:近 5-10 年承担过相应类别工程(详见上方资质标准中 N.M.3 企业工程业绩);二级:新办不考核企业业绩,仅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 2 项;特级:按住建部特级资质实施办法执行。

相关资质标准

办理这项资质还有疑问?

建筑资质问答 栏目已收录资质新办、延期换证、升级增项、人员配备、业绩认定等常见问题解答,可直接对照查询。

免责声明:本页资质标准内容依据住建部发布的资质标准文件整理,仅供建筑企业与从业人员参考。 资质政策存在地区差异且会动态调整,实际办理请以主管部门最新文件与当地住建部门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