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类别:施工总承包 | 数据来源:住建部及各专业资质标准文件 | 查看全部资质标准
本页为 港口与航道工程 的资质标准明细,列出该资质各等级所需的 注册人员数量、职称与技术工人配备、技术负责人资历及可承包工程范围。 企业在办理资质、配备人员或核验证书时可直接对照使用。
一、资质标准
◆ 特级资质(最高等级,按建市〔2007〕72号及现行特级资质实施办法执行)
◆ 一级资质(升级,需企业业绩)
◆ 二级资质(新办起始等级)
◆ 承包工程范围
人员配备对比表(港口与航道工程)
| 技术装备 | 特级 | 一级 | 二级 |
|---|---|---|---|
| 净资产 | — | — | 4000万元以上 |
| 建造师 | — | (1)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 不少于 15人 | (1)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 不少于 8人 |
| 技术负责人 | — |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0人,其中港口与航道工程、机械、电气等专业齐全 |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或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其中港口与航道工程、机械、电气等专业齐全 |
| 职称 | — |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60人 |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高级职称或港口与航道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 |
| 技工 | — |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含施工船员)不少于75人 | (4)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含施工船员)不少于50人 |
| 业绩 | — | 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10类中的5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沿海5万吨级或内河2000吨级以上码头工程; (2)5万吨级以上船坞工程; (3)水深大于5米的防波堤工程600米以上; (4)沿海5万吨级或内河1000吨级以上航道工程; (5)1000吨级以上船闸或300吨级以上升船机工程; (6)500万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 (7)400万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 (8)沿海20万平方米或内河10万平方米以上港区堆场工程; (9)1000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 (10)5万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清礁工程。 | 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下列10类中的5类工程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1)沿海1万吨级或内河1000吨级以上码头工程; (2)1万吨级以上船坞工程; (3)水深大于3米的防波堤工程300米以上; (4)沿海2万吨级或内河300吨级以上航道工程; (5)300吨级以上船闸或50吨级以上升船机工程; (6)200万立方米以上疏浚工程; (7)150万立方米以上吹填造地工程; (8)沿海10万平方米或内河5万平方米以上港区堆场工程; (9)500米以上围堤护岸工程; (10)3万立方米以上水下炸礁、清礁工程。 |
| 技术装备 | — | 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7项中的2项施工机械设备: (1)架高60米以上打桩船; (2)200吨以上起重船; (3)3000吨级以上半潜驳或100立方米/小时以上砼搅拌船; (4)排宽40米以上铺排船; (5)2000立方米以上舱容耙吸式挖泥船; (6)总装机功率5000千瓦以上绞吸式挖泥船; (7)8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 技术装备 具有下列5项中的2项施工机械设备: (1)架高30米以上打桩船; (2)80吨以上起重船; (3)排宽20米以上铺排船; (4)总装机功率1600千瓦以上绞吸式挖泥船; (5)4立方米以上斗容挖泥船。 |
业绩规模 / 承包工程范围(港口与航道工程)
| 项目 | 内容 |
|---|---|
| 承包工程范围 | 4.4.1 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港口与航道工程的施工,包括码头、防波堤、护岸、围堰、堆场道路和陆域构筑物、筒仓、船坞、船台、滑道、船闸、升船机、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海上灯塔、航标、栈桥、人工岛及平台、海上风电、海岸与近海工程、港口装卸设备机电安装、通航建筑设备机电安装、河海航道整治与渠化工程、疏浚与吹填造地、水下开挖与清障、水下炸礁清礁等工程。 4.4.2 二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港口与航道工程的施工,包括沿海5万吨级和内河5000吨级以下码头、水深小于7米的防波堤、5万吨级以下船坞船台和滑道工程、1000吨级以下船闸和300吨级以下升船机工程、沿海5万吨级和内河1000吨级以下航道工程、600万立方米以下疏浚工程或陆域吹填工程、沿海28万平方米或内河12万平方米以下堆场工程、1200米以下围堤护岸工程、6万立方米以下水下炸礁清礁工程,以及与其相对应的道路与陆域构筑物、筒仓、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航标、栈桥、海岸与近海工程、港口装卸设备机电安装、通航建筑设备机电安装、水下开挖与清障等工程。 4.4.3 三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港口与航道工程的施工,包括沿海1万吨级和内河3000吨级以下码头、水深小于4米的防波堤、1万吨级以下船坞船台和滑道工程、300吨级以下船闸和50吨级以下升船机工程、沿海2万吨级和内河500吨级以下航道工程、300万立方米以下疏浚工程或陆域吹填工程、沿海12万平方米或内河7万平方米以下港区堆场工程、800米以下围堤护岸工程、4万立方米以下水下炸礁清礁工程,以及与其相对应的道路与陆域构筑物、筒仓、水下地基及基础、土石方、航标、栈桥、海岸与近海工程、港口装卸设备安装、通航建筑设备安装、水下开挖与清障等工程。 (根据 关于试行部分类别的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跨专业承接工程的通知(苏建规字〔2019〕2号) 港口与航道工程一级及 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 符合文件条件, 可以跨专业承接市政公用工程(不包括燃气工程、热力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照明工程) 、 公路工程( 不包括高速公路、单跨>500米或者总长>1000米的独立大桥工程 ) 、 水利水电工程( 不包括Ⅰ级堤防、水库、工程规模中型及以上的泵站和水闸 ) 三个类别同等级资质相应的工程 ) |
| 企业业绩 | 一级:近 5-10 年承担过相应类别工程(详见上方资质标准中 N.M.3 企业工程业绩);二级:新办不考核企业业绩,仅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 2 项;特级:按住建部特级资质实施办法执行。 |
建筑资质问答 栏目已收录资质新办、延期换证、升级增项、人员配备、业绩认定等常见问题解答,可直接对照查询。
免责声明:本页资质标准内容依据住建部发布的资质标准文件整理,仅供建筑企业与从业人员参考。 资质政策存在地区差异且会动态调整,实际办理请以主管部门最新文件与当地住建部门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