市政公用工程资质标准 · 人员配备要求与承包工程范围

所属类别:施工总承包  |  数据来源:住建部及各专业资质标准文件  |  查看全部资质标准

本页为 市政公用工程 的资质标准明细,列出该资质各等级所需的 注册人员数量职称与技术工人配备技术负责人资历可承包工程范围。 企业在办理资质、配备人员或核验证书时可直接对照使用。

市政公用工程资质标准

国家已取消三级资质,新办直接申请二级;业绩达标后再申请升级一级。
政策依据: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 建市〔2016〕226号《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一级、二级不再考核职称、八大员、技工数量,仅考核净资产、建造师、技术负责人、业绩)+ 建办市函〔2022〕361号(新办二级: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按二级标准,其余人员按原三级标准)+ 国发〔2021〕7号(取消施工三级资质)。

一、资质标准

◆ 一级资质(升级,需企业业绩)

1
企业净资产:净资产1亿元以上。

◆ 企业主要人员

1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2人
2
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市政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市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且专业齐全。
3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0人

◆ 技术装备

1
摊铺宽度8米以上沥青混凝土摊铺设备2台;
2
100千瓦以上平地机2台;
3
直径1.2米以上顶管设备2台。

◆ 企业工程业绩

1
累计修建城市主干道25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城市次干道以上道路面积150万平方米以上;或累计修建城市广场硬质铺装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
2
累计修建城市桥梁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累计修建单跨40米以上的城市桥梁3座;
3
累计修建直径1米以上的排水管道(含净宽1米以上方沟)工程2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直径0.6米以上供水、中水管道工程2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直径0.3米以上的中压燃气管道工程2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直径0.5米以上的热力管道工程20公里以上;
4
修建8万吨/日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或10万吨/日以上的供水厂工程2项;或修建20万吨/日以上的给水泵站、10万吨/日以上的排水泵站4座;
5
修建500吨/日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2项;
6
累计修建断面2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隧道工程3公里以上;
7
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市政综合工程项目2项。

◆ 二级资质(新办起始等级)

现行执行口径(建办市函〔2022〕361号):新办或直接申请二级,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按本二级标准考核;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按原三级标准考核;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八大员)已取消考核(建办市〔2018〕53号);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

◆ 现行人员配备(新办二级按此执行)

1
企业净资产: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2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市政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市政公用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3
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按原三级标准配备)
4
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市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按原三级标准配备)
5
现场管理人员:已不考核(建办市〔2018〕53号,取消八大员考核)
6
技术工人: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按原三级标准配备)
7
工程业绩: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

◆ 原二级标准(建市〔2014〕159号,供升级一级及材料对照)

1
企业净资产: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

◆ 企业主要人员

1
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2人
2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市政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市政公用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市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15人,且专业齐全。
3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4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75人

◆ 企业工程业绩

1
累计修建城市道路1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城市道路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上;
2
累计修建城市桥梁面积5万平方米以上;或修建单跨20米以上的城市桥梁2座;
3
累计修建排水管道工程1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供水、中水管道工程1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燃气管道工程1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热力管道工程10公里以上;
4
修建4万吨/日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或5万吨/日以上的供水厂工程2项;或修建5万吨/日以上的给水泵站、排水泵站4座;
5
修建200吨/日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2项;
6
累计修建城市隧道工程1.5公里以上;
7
单项合同额2000万元以上的市政综合工程项目2项。
新办提示:新办 / 直接申请二级时不考核上述企业工程业绩(建办市函〔2022〕361号),由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本类别工程业绩替代。
备注:依据建市〔2014〕159号 + 建市〔2016〕226号 + 建办市函〔2022〕361号 + 国发〔2021〕7号 修订。原三级资质已取消,原三级企业可按上述二级标准重新申请或直接换领;二级升级一级时,人员按「原二级标准」所列 159 号文一级数量对照配备。

人员配备对比表(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

考核项新办二级(现行执行)一级资质标准
企业净资产净资产4000万元以上。净资产1亿元以上。
注册建造师市政公用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市政公用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12人
技术负责人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市政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或市政公用工程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市政工程相关专业高级职称
中级以上职称人员市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市政工程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30人,且专业齐全。
现场管理人员已不考核(建办市〔2018〕53号,不核八大员;标准原文: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50人,且施工员、质量员、安全员、机械员、造价员、劳务员等人员齐全。
技术工人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中级工以上技术工人不少于150人
业绩要求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近10年承担过下列7类中的4类工程的施工,其中至少有第1类所列工程,工程质量合格。(1)累计修建城市主干道25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城市次干道以上道路面积150万平方米以上;或累计修建城市广场硬质铺装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2)累计修建城市桥梁面积10万平方米以上;或累计修建单跨40米以上的城市桥梁3座;(3)累计修建直径1米以上的排水管道(含净宽1米以上方沟)工程2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直径0.6米以上供水、中水管道工程2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直径0.3米以上的中压燃气管道工程20公里以上;或累计修建直径0.5米以上的热力管道工程20公里以上;(4)修建8万吨/日以上的污水处理厂或10万吨/日以上的供水厂工程2项;或修建20万吨/日以上的给水泵站、10万吨/日以上的排水泵站4座;(5)修建500吨/日以上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2项;(6)累计修建断面20平方米以上的城市隧道工程3公里以上;(7)单项合同额3000万元以上的市政综合工程项目2项。
说明:1. 新办二级为现行审批执行口径:依据建办市函〔2022〕361号,企业可直接申请二级资质,其中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按二级标准考核,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按原三级标准考核,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由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 2 项本类别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替代。
2. 一级资质标准列取自建市〔2014〕159号原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的建筑面积指标已并入建市〔2016〕226号附件修订),供企业从二级升级一级时按现行标准对照准备材料。
3. 依据建市〔2016〕226号,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但企业在准备升级一级材料时仍需按上表一级列所列的 159 号文标准数量配备人员,以满足形式审查与监管核查。
4. 依据建办市〔2018〕53号,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现为二级)及不分等级资质关于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八大员)的指标考核
5. 原三级资质已按国发〔2021〕7号取消,不再受理新申请。
6. 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审批口径可能存在差异,实际以当地主管部门要求为准。

业绩规模 / 承包工程范围(市政公用工程)

项目内容
承包工程范围10.4.1 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0.4.2 二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各类城市道路;单跨45米以下的城市桥梁;
(2)15万吨/日以下的供水工程;10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工程;25万吨/日以下的给水泵站、15万吨/日以下的污水泵站、雨水泵站;各类给排水及中水管道工程;
(3)中压以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150万平方米以下热力工程和各类热力管道工程;
(4)各类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5)断面25平方米以下隧道工程和地下交通工程;
(6)各类城市广场、地面停车场硬质铺装;
(7)单项合同额4000万元以下的市政综合工程。
10.4.3 三级资质
可承担下列市政公用工程的施工:
(1)城市道路工程(不含快速路);单跨25米以下的城市桥梁工程;
(2)8万吨/日以下的给水厂;6万吨/日以下的污水处理工程;10万吨/日以下的给水泵站、10万吨/日以下的污水泵站、雨水泵站,直径1米以下供水管道;直径1.5米以下污水及中水管道;
(3)2公斤/平方厘米以下中压、低压燃气管道、调压站;供热面积50万平方米以下热力工程,直径0.2米以下热力管道;
(4)单项合同额2500万元以下的城市生活垃圾处理工程;
(5)单项合同额2000万元以下地下交通工程(不包括轨道交通工程);
(6)5000平方米以下城市广场、地面停车场硬质铺装;
(7)单项合同额2500万元以下的市政综合工程。
(根据
关于试行部分类别的施工总承包资质企业跨专业承接工程的通知(苏建规字〔2019〕2号)
市政公用工程
一级及
以上施工总承包资质
符合文件条件,
可以跨专业承接公路工程(
不包括高速公路、单跨>500米或者总长>1000米的独立大桥工程
)、水利水电工程(
不包括Ⅰ级堤防、水库、工程规模中型及以上的泵站和水闸
)、港口与航道工程(
不包括沿海港口与航道工程
)三个类别同等级资质相应的工程

(根据
江苏省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关于试行调整部分建筑业企业资质承包工程范围的通知(苏建规字〔2019〕1号)
中:
二、取得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可以承接总承包资质覆盖范围内的专业承包工程
条款,
市政公用工程施工总承包资质:覆盖城市及道路照明工程、桥梁工程、隧道工程、环保工程、机场场道工程、
防水防腐保温工程、特种工程、模板脚手架专业承包工程
资质
的工程范围。
具有市政公用工程
施工总承包资质的企业
可以对总承包范围内不高于总承包资质等级的专业承包工程自行施工,不再需要具备相应的专业承包工程资质;也可以将专业承包工程依法分包给具有相应资质的专业承包企业。
未取得覆盖范围内的专业承包资质,不得承接其他施工总承包企业依法分包的专业工程或者建设单位依法发包的专业工程。
)
注:
1.市政公用工程包括给水工程、排水工程、燃气工程、热力工程、道路工程、桥梁工程、城市隧道工程(含城市规划区内的穿山过江隧道、地铁隧道、地下交通工程、地下过街通道)、公共交通工程、轨道交通工程、环境卫生工程、照明工程、绿化工程。
2.市政综合工程指包括城市道路和桥梁、供水、排水、中水、燃气、热力、电力、通信、照明等中的任意两类以上的工程。
3.市政工程相关专业职称包括道路与桥梁、给排水、结构、机电、燃气等专业职称。
企业业绩一级:近 5-10 年承担过相应类别工程(详见上方资质标准中 N.M.3 企业工程业绩);二级:新办不考核企业业绩,仅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 2 项;特级:按住建部特级资质实施办法执行。

相关资质标准

办理这项资质还有疑问?

建筑资质问答 栏目已收录资质新办、延期换证、升级增项、人员配备、业绩认定等常见问题解答,可直接对照查询。

免责声明:本页资质标准内容依据住建部发布的资质标准文件整理,仅供建筑企业与从业人员参考。 资质政策存在地区差异且会动态调整,实际办理请以主管部门最新文件与当地住建部门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