起重设备安装工程资质标准
国家已取消三级资质,新办直接申请二级;业绩达标后再申请升级一级。
政策依据:建市〔2014〕159号《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 + 建市〔2016〕226号《关于简化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部分指标的通知》(一级、二级不再考核职称、八大员、技工数量,仅考核净资产、建造师、技术负责人、业绩)+ 建办市函〔2022〕361号(新办二级: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按二级标准,其余人员按原三级标准)+ 国发〔2021〕7号(取消施工三级资质)。
一、资质标准
◆ 一级资质(升级,需企业业绩)
◆ 企业主要人员
1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电气、机械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且专业齐全。
2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安全员、机械员等人员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工人不少于30人,其中起重信号司索工不少于6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不少于18人、电工不少于3人。
◆ 企业工程业绩
1累计安装拆卸1600千牛・米以上塔式起重机8台次;
◆ 二级资质(新办起始等级)
现行执行口径(建办市函〔2022〕361号):新办或直接申请二级,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按本二级标准考核;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技术工人按原三级标准考核;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八大员)已取消考核(建办市〔2018〕53号);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
◆ 现行人员配备(新办二级按此执行)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
3注册建造师: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起重信号司索工不少于2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不少于6人、电工不少于1人。(按原三级标准配备)
4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电气、机械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且专业齐全。(按原三级标准配备)
5现场管理人员:已不考核(建办市〔2018〕53号,取消八大员考核)
6工程业绩: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
◆ 原二级标准(建市〔2014〕159号,供升级一级及材料对照)
◆ 企业主要人员
1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电气、机械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4人,且专业齐全。
2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6人,且安全员、机械员等人员齐全。
3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工人不少于20人,其中起重信号司索工不少于4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不少于12人、电工不少于2人。
◆ 企业工程业绩
1累计安装拆卸600千牛・米以上塔式起重机8台次;
新办提示:新办 / 直接申请二级时不考核上述企业工程业绩(建办市函〔2022〕361号),由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本类别工程业绩替代。
备注:依据建市〔2014〕159号 + 建市〔2016〕226号 + 建办市函〔2022〕361号 + 国发〔2021〕7号 修订。原三级资质已取消,原三级企业可按上述二级标准重新申请或直接换领;二级升级一级时,人员按「原二级标准」所列 159 号文一级数量对照配备。
人员配备对比表(起重设备安装工程专业承包)
| 考核项 | 新办二级(现行执行) | 一级资质标准 |
| 企业净资产 | 净资产400万元以上。 | 净资产800万元以上。 |
| 注册建造师 |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工人不少于10人,其中起重信号司索工不少于2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不少于6人、电工不少于1人。 | 经考核或培训合格的工人不少于30人,其中起重信号司索工不少于6人、建筑起重机械安装拆卸工不少于18人、电工不少于3人。 |
| 技术负责人 | 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中级以上职称 | 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 |
| 中级以上职称人员 | 电气、机械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2人,且专业齐全。 | 电气、机械等专业中级以上职称人员不少于8人,且专业齐全。 |
| 现场管理人员 | 已不考核(建办市〔2018〕53号,不核八大员;标准原文: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3人,且安全员、机械员等人员齐全) | 持有岗位证书的施工现场管理人员不少于15人,且安全员、机械员等人员齐全。 |
| 技术工人 | — | — |
| 业绩要求 | 技术负责人主持完成过本类别资质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不少于2项。(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 | 近5年承担过下列2类中的1类工程,工程质量合格。(1)累计安装拆卸1600千牛・米以上塔式起重机8台次;(2)累计安装拆卸100吨以上门式起重机8台次。 |
说明:1. 新办二级为现行审批执行口径:依据建办市函〔2022〕361号,企业可直接申请二级资质,其中企业净资产、技术负责人按二级标准考核,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现场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按原三级标准考核,不考核企业工程业绩,由技术负责人(或注册建造师)主持完成 2 项本类别二级以上标准要求的工程业绩替代。
2. 一级资质标准列取自建市〔2014〕159号原文(建筑工程施工总承包的建筑面积指标已并入建市〔2016〕226号附件修订),供企业从二级升级一级时按现行标准对照准备材料。
3. 依据建市〔2016〕226号,除各类别最低等级资质外,取消注册建造师、中级以上职称人员、持有岗位证书的现场管理人员和技术工人的指标考核,但企业在准备升级一级材料时仍需按上表一级列所列的 159 号文标准数量配备人员,以满足形式审查与监管核查。
4. 依据建办市〔2018〕53号,取消建筑业企业最低等级(现为二级)及不分等级资质关于持有岗位证书现场管理人员(八大员)的指标考核。
5. 原三级资质已按国发〔2021〕7号取消,不再受理新申请。
6. 各地住建主管部门审批口径可能存在差异,实际以当地主管部门要求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