所属类别:施工专业承包 | 数据来源:住建部及各专业资质标准文件 | 查看全部资质标准
本页为 消防设施工程 的资质标准明细,列出该资质各等级所需的 注册人员数量、职称与技术工人配备、技术负责人资历及可承包工程范围。 企业在办理资质、配备人员或核验证书时可直接对照使用。
一、资质标准
◆ 一级资质(升级,需企业业绩)
◆ 二级资质(新办起始等级)
◆ 承包工程范围
人员配备对比表(消防设施工程)
| 指标 | 一级 | 二级 |
|---|---|---|
| 净资产 | 1000万元以上 | 600万元以上 |
| 建造师 | (1)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不少于5人 | (1)机电工程专业注册建造师不少于3人 |
| 技术负责人 | (2)技术负责人具有10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 | (2)技术负责人具有8年以上从事消防设施工程施工技术管理工作经历,且具有工程序列高级职称或机电工程专业一级注册建造师执业资格 |
| 职称 | 职称人员不少于10人,且专业齐全 | 职称人员不少于6人,且专业齐全 |
| 技工 | 技术工人不少于30人 | 技术工人不少于20人 |
| 业绩 | 企业工程业绩 近5年承担过2项单体建筑面积4万平方米以上消防设施工程(每项工程均包含火灾自动报警系统、自动灭火系统和防烟排烟系统)的施工,工程质量合格。 | 新办不考核企业业绩,仅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 2项 |
| 技术装备 | — | — |
业绩规模 / 承包工程范围(消防设施工程)
| 项目 | 内容 |
|---|---|
| 承包工程范围 | 17.3.1 一级资质 可承担各类型消防设施工程的施工。 17.3.2 二级资质 可承担单体建筑面积5万平方米以下的下列消防设 施工程的施工: (1)一类高层民用建筑以外的民用建筑; (2)火灾危险性丙类以下的厂房、仓库、储罐、堆场。 注:民用建筑的分类,厂房、仓库、储罐、堆场火灾危险性的划分,依据 《建筑设计防火规范》(GB50016-2014) 确定。 |
| 企业业绩 | 一级:近 5 年相应类别工程(详见上方资质标准中 N.M.3 企业工程业绩);二级:新办不考核,仅技术负责人个人业绩 2 项。 |
建筑资质问答 栏目已收录资质新办、延期换证、升级增项、人员配备、业绩认定等常见问题解答,可直接对照查询。
免责声明:本页资质标准内容依据住建部发布的资质标准文件整理,仅供建筑企业与从业人员参考。 资质政策存在地区差异且会动态调整,实际办理请以主管部门最新文件与当地住建部门要求为准。